武汉市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一般在年初三月进行,2022年申报时间已经截止,任然有很多武汉市企业询问大学科技园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如何申请呢?相关政策如下
业务免费咨询:13339105710 (微信同号),固话:0551-65318129
武汉市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2.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向所在市(州)或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
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分阶段分层次有序推进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全省高校应结合学科优势和地域特色,积极筹建大学科技园,争创省级大学科技园;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在孵企业应为高新技术领域创业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布局相对集中、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3.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4. 可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专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活动等资源和服务。
5. 园内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中3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50%以上在孵企业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6.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7.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8. 有明确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标准,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9.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推荐。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对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对绩效评价优良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各大学科技园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大学科技园变更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信息,需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州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备案。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取消其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调动高校与科技园区合作的积极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湖北省大学科技园。
以上就是武汉市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另外卧涛科技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茅店山西路8号创星汇科技园A栋468室。
欢迎见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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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基本信息表、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
2.申报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向所在市(州)或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3.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
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分阶段分层次有序推进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全省高校应结合学科优势和地域特色,积极筹建大学科技园,争创省级大学科技园;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在孵企业应为高新技术领域创业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布局相对集中、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3.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4. 可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专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活动等资源和服务。
5. 园内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中3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有效知识产权,50%以上在孵企业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6.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7.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8. 有明确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标准,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9.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推荐。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对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对绩效评价优良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各大学科技园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大学科技园变更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信息,需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州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备案。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取消其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调动高校与科技园区合作的积极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湖北省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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