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连续性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易于行使权利。
在民法上,债权人想要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权利时,该债权人必须证明对方是债务人以及对其拥有债权。在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也是如此,票据持有人必须证明对方为票据债务人以及持票人对该债务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证明前者为债务人是对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进行的事实证明,依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来实现。与此相对,对自己为债权人的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因为票据是辗转流通的证券,因此票据持有人必须证明票据权利从最初的权利人直到自己的这种权利移转过程。但是对持票人来说,证明这种权利移转过程是非常不容易的。基于此,票据法为了克服这种权利行使上的困难,认可了连续背书的票据持有人推定权利的效力,使持票人易于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证明其“持票”的事实和“背书连续的事实”就可以被推定为法律上理所当然的权利人,即使不证明上述权利的移转过程及移转的有效性也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2.易于实现善意取得。
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作用使得票据取得人易于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所以因背书受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是权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拥有票据权利,并且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那么背书人是无权利人,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易于完成支付。
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的作用,还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即,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债务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并履行票据义务,如果上述信任中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即使接受人是无权利人,也要承认支付的效力,支付人可以免除对实际被支付人的支付义务。
1.易于行使权利。
在民法上,债权人想要行使其对债务人的权利时,该债权人必须证明对方是债务人以及对其拥有债权。在票据关系中权利的行使也是如此,票据持有人必须证明对方为票据债务人以及持票人对该债务享有票据上的权利。证明前者为债务人是对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进行的事实证明,依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来实现。与此相对,对自己为债权人的证明,在通常情况下,因为票据是辗转流通的证券,因此票据持有人必须证明票据权利从最初的权利人直到自己的这种权利移转过程。但是对持票人来说,证明这种权利移转过程是非常不容易的。基于此,票据法为了克服这种权利行使上的困难,认可了连续背书的票据持有人推定权利的效力,使持票人易于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只要持票人证明其“持票”的事实和“背书连续的事实”就可以被推定为法律上理所当然的权利人,即使不证明上述权利的移转过程及移转的有效性也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2.易于实现善意取得。
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作用使得票据取得人易于通过善意取得获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所以因背书受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是权利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有人拥有票据权利,并且没有恶意和重大过失,那么背书人是无权利人,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项权利。
3.易于完成支付。
背书的这种资格授予的作用,还有利于票据的支付。即,因为推定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因此债务人相信背书连续的票据持票人为票据上正当的权利人并履行票据义务,如果上述信任中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即使接受人是无权利人,也要承认支付的效力,支付人可以免除对实际被支付人的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