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和解成功直接进入正题:
1.进入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
2.找到爱奇艺之后,一定要勾选绿色通道,因为12315未能解决,可以向当地市场管理局投诉
3.填完诉求后,等待爱奇艺电话,通话前记得录音,如不接受,要明确说明爱奇艺的侵权行为,要求立刻停止侵权。
4.如果未能解决,一定要登录12315继续投诉,因为解决结果是爱奇艺反馈的,不管你接不接受它的解决方案,它都会反馈“协商和解成功”,把不接受赔偿方案篡改成消费者暂时不需要赔偿(所以之前一定要录音)。
下面给个真实案例:
事情经过:当事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法定代表人:耿晓华经查,网址为http://www.iqiyi.com的“爱奇艺”网站由当事人搭建、运营并经工信部备案,备案号为京ICP备11032965号,iqiyiAPP亦由当事人运营。当事人通过上述PC端、移动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在线点播观看服务。又查,当事人在原有学生会员、黄金会员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23日上线推出新型付费会员权益——星钻会员。星钻会员与原有学生会员、黄金会员相比,将使用端扩展至TV端、VR端,并增加了超前点播等多项会员权益。再查,2020年5月23日起,部分苹果品牌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的用户通过在线点播视频的星钻会员购买页面跳转至APP端收银台页面,按照页面显示的“星钻VIP会员”“连续包年218.00”、“连续包季58.00”、“连续包月19.00”完成付费操作后,未被开通相应时长的星钻会员权益,而是延续了与所购产品等时长的黄金会员权益。另查,当事人新推出的星钻会员对APP版本存在限制(须升级至最新的V11.2.5版本),低版本APP进入收银台页面时显示的虽然为“星钻会员”标题,但价格实际上为“黄金会员套餐”价格,出现该现象是因为系统数据传输、处理存在匹配错位。再查,当事人在上述消费者选购星钻会员权益和支付操作过程中,并未明确作出程序版本需升级至V11.2.5的提示。通过各相关页面所呈现出的信息,消费者不足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实际上是黄金会员权益。而当事人亦承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无责任、无过失。再查,对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开通星钻会员权益的合理诉求,当事人按下列方案处理:拒绝开通星钻会员,告知消费者只能自行协调苹果公司退款,并升级APP版本后重新按照正确价格购买星钻会员权益。因当事人违法所得与正常会员收入无法剥离,故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再查,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接到消费者要求开通星钻会员权益的投诉,自6月4日始与当事人协调调解,截至7月9日立案之时,当事人仍坚持前述解决方案,拒绝消费者关于开通星钻会员的合理诉求。但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陆续为包含向我局提起投诉的消费者在内的共计589名存在涉案消费纠纷的消费者协调取消所购买的黄金会员权益、退还费用并赠送消费者所购买产品同等时长的星钻会员权益,属于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上述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工信部查询icpip备案情况截屏打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为涉案消费者补偿的星钻会员权益后台查询截屏打印件等材料在案为证。本局于2020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主管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原因: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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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未能解决,一定要登录12315继续投诉,因为解决结果是爱奇艺反馈的,不管你接不接受它的解决方案,它都会反馈“协商和解成功”,把不接受赔偿方案篡改成消费者暂时不需要赔偿(所以之前一定要录音)。
下面给个真实案例:
事情经过:当事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法定代表人:耿晓华经查,网址为http://www.iqiyi.com的“爱奇艺”网站由当事人搭建、运营并经工信部备案,备案号为京ICP备11032965号,iqiyiAPP亦由当事人运营。当事人通过上述PC端、移动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视频在线点播观看服务。又查,当事人在原有学生会员、黄金会员的基础上,于2020年5月23日上线推出新型付费会员权益——星钻会员。星钻会员与原有学生会员、黄金会员相比,将使用端扩展至TV端、VR端,并增加了超前点播等多项会员权益。再查,2020年5月23日起,部分苹果品牌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的用户通过在线点播视频的星钻会员购买页面跳转至APP端收银台页面,按照页面显示的“星钻VIP会员”“连续包年218.00”、“连续包季58.00”、“连续包月19.00”完成付费操作后,未被开通相应时长的星钻会员权益,而是延续了与所购产品等时长的黄金会员权益。另查,当事人新推出的星钻会员对APP版本存在限制(须升级至最新的V11.2.5版本),低版本APP进入收银台页面时显示的虽然为“星钻会员”标题,但价格实际上为“黄金会员套餐”价格,出现该现象是因为系统数据传输、处理存在匹配错位。再查,当事人在上述消费者选购星钻会员权益和支付操作过程中,并未明确作出程序版本需升级至V11.2.5的提示。通过各相关页面所呈现出的信息,消费者不足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购买的产品实际上是黄金会员权益。而当事人亦承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无责任、无过失。再查,对消费者要求当事人开通星钻会员权益的合理诉求,当事人按下列方案处理:拒绝开通星钻会员,告知消费者只能自行协调苹果公司退款,并升级APP版本后重新按照正确价格购买星钻会员权益。因当事人违法所得与正常会员收入无法剥离,故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再查,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接到消费者要求开通星钻会员权益的投诉,自6月4日始与当事人协调调解,截至7月9日立案之时,当事人仍坚持前述解决方案,拒绝消费者关于开通星钻会员的合理诉求。但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陆续为包含向我局提起投诉的消费者在内的共计589名存在涉案消费纠纷的消费者协调取消所购买的黄金会员权益、退还费用并赠送消费者所购买产品同等时长的星钻会员权益,属于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上述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工信部查询icpip备案情况截屏打印件、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为涉案消费者补偿的星钻会员权益后台查询截屏打印件等材料在案为证。本局于2020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主管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原因: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