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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信托纠纷“刚性兑付”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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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计划已经逾期,信托公司一般会发布延期公告,宣布,因为融资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及底层资产变现不及预期,暂无现金资产可供分配,根据信托合同条款,信托计划无限延期。最后再来一段,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会尽最大努力促成回款的一些客套话,但对信托计划还款并无实际意义。
2、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往往会集体去信托公司总部,而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维稳或安抚的需要,往往会出具一些公开信或承诺函等文件,保证对逾期信托计划予以兜底。可是到了案件审理时,信托公司往往辩称,承诺函等兜底文件涉及刚性兑付,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刚性兑付要求,要求法院确认兜底文件无效
3、兜底文件与刚性兑付并无冲突。首先,承诺函等文件是控股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单方面向投资者做出的承诺;二、控股股东一般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是信托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不受资管新规的约束;三、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并非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代为偿付;最后、根据银监办发〔2014〕99号,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4、因此,控股股东应当有义务提供流动性支持。那法律上是否有支持的文件呢,民法典第552条、《九民纪要》92条均对上述情形有明确规定。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代为履行到期回购义务、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至此,法律上的障碍已经扫清。
最后再说一句,金融消费者真是太难了。


IP属地:江西1楼2022-08-16 23:22回复
    ickvtk底层资产是华夏 融创这样的地产项目,那追回投资的希望就不大了,如果确定是未按合同约定投向指定范围,受托人履职有重大违约并且造成损失的,才有向受托人追偿的可能。


    IP属地:江西2楼2022-08-1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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