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声律师事务所吧 关注:3贴子:218
  • 0回复贴,共1

明知乘客欲实施犯罪仍拉载,“黑车”司机能否减刑?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一群人正要实施犯罪,正确的做法肯定是第一时间报警,阻止罪案的发生。如果你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选择了逃跑,这种行为,最多也只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并不会触犯法律。但是,如果当我们发现了犯罪行为,不但没有阻止,反而默认了它的发生,或者通过间接的参与,促成了犯罪的发生,那么这时候,就踩踏了法律的红线。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这桩案件,被告是一位“黑车”司机,他在拉客期间,明知搭载的乘客要去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却没有及时阻止,反而继续把乘客拉到目的地,而且在这群人实施犯罪之后,又拉载他们逃离作案现场。结果,被害人报案后,“黑车”司机林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林某的家属找到京声律所,请求辩护。接下来我们就来还原一下案情的经过,和律师办案的过程。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叶某和严某发生纠纷,二人产生口角。回家后,叶某怀恨在心,遂出资雇佣张某等人,协商要殴打严某,以报仇解恨。几日后,张某雇佣了黑车司机林某的出租车,拉载了陈某、王某等人,到约定地点与叶某会面,几人共同商议对严某实施殴打的相关事宜。协商完毕后,叶某、张某、陈某和王某四人,再次搭乘林某的出租车,前往被害人家中。在行车途中,出租车司机林某得知了这一行人的目的是要殴打严某,但林某并没有选择报警,也没有拒载,仍然装作不知情,继续将众人拉载到被害人家门口。
到达目的地后,叶某、张某一行人,对严某实施了殴打,之后又搭载林某的出租车逃离作案现场。
之后严某报警,警察依法逮捕了叶某、张某一行人,以及当时也在案犯现场的出租车司机林某。被害人严某经司法鉴定,被确认为轻伤一级。众被告以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律师办案】
林某被逮捕后,其家属找到京声律所,委托袁润律师为林某辩护。袁律师在了解案情始末后,认为司机林某在明知叶某一行人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仍然搭载他们前往被害人家中,而且在叶某等人实施犯罪后,又搭载他们离开,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里的共同犯罪无疑。但林某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系从犯,可争取轻罪辩护。
接着,袁律师通过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在开庭时向法院提出很重要的一系列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林某并未参与本案的预谋,其与其他各被告人素不相识,在途中方得知此行目的在于伤害他人;
第二,被告人林某只负责开车,并未直接实施持凶器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
第三,事后林某只向被告人收取了事先约定的租车费用,没有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体现出其案外人的姿态,主观恶性较小。
随后,袁律师还积极与被害人沟通,努力帮林某取得谅解。最后,在几次三番的沟通之后,被害人同意对林某一人出具谅解书,这对于争取减刑至关重要。
最后,在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仍拉载他人到达与逃离作案现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宣判后,袁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其表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并表达了对律师的感谢之情。
最后,京声律所要提醒大家,在刑事案件中,同样是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每个案件的案件性质、社会影响以及社会危害性都不同。在本案中,叶某等众被告犯下的是雇凶携带凶器殴打他人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法院为了以儆效尤,一定是加重处罚的。而本案的委托人林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他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也没有对被害人行凶,但因为一念之差,他没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甚至还间接助长和协助了犯罪行为,所以同样是触犯了刑法,要接受相应的处罚。不过,袁律师在辩护时,着重强调了林某的犯罪是一时被蒙蔽了心智,并无主观故意,也没有收取费用,同时还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才成功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判罚。
不过借由本案,我们也要提醒给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旦发现他人有犯罪动机,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制止,千万别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放任犯罪,这种不作为的做法,其实也是另一种形式的犯罪,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预约律师:https://www.jingshenglaw.com/


1楼2022-08-17 09:5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