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当事人蒋先生口述:我是一名来自四川省营山县渌井镇的普通村民,我的房子受当地相关企业、单位销毁过期Z药影响,被震坏了,因此被鉴定为危房。可是,后来,我向相关单位申请进行改建,却被拒绝。
具体的情况如下:
2010年3月9日发生了“三九事件”,当时,营山县G安相关单位、营山县民爆公司在销毁所谓过期Z药的过程中,因营山县G安相关单位不按规定操作,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将场镇居民住宅共计238户全部震坏。我的住宅也在此次销毁活动中,因G安相关单位销毁Z药震坏,被营山县质检相关单位鉴定为D级危房。(有渌井镇人民Z府出具的证明)

事件发生后,四川省营山县人民Z府指定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政对此事全权处理,渌井镇人民Z府参与了处理。并为我出具了处理协议,如下图:

后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以各种理由搪塞,比如:正在办理、忙、搞活动、快了、再等等。后来,渌井镇人民Z府以我们全家为非农户不能在农村享有宅.基.地为由,拒绝我上报的审批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61、362、363条,对照渌井镇Z府的答复,可以得知行政单位的答复与法律规定发生予盾和冲突。我便逐级向四川省营山县Z府S访,向四川省南充市S访,向四川省政府S访。
我的诉求是要求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危房改建申请。可是,待我向各级巡视组S访材料被转到渌井镇Z府后,而渌井镇人民Z府向各级转复的答复函中声称:“蒋先生是城市户口,申请要求在农村占地建房。”由于渌井镇Z府颠倒问题性质,误导信.访.部门,导致我的5年S访没有结果。2018年我将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告上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F院。(详见判决书)。

后渌井镇人民Z府给我作出答复(详见下图)

渌井镇人民Z府的答复与F院生效的文书发生了二个不同的声音。而渌井镇人民Z府的答复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2)但是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为此,我向高坪区F院申请撤销《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对蒋M某明的答复》,其理由是该答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与生效判决文书不符,与我的诉求事实不符合。其它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不能保证其它答复实现。可我的申请均被四川省南充高坪区F院、四川省南充市zhong院、四川省gao院以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F院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致使我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具体落实。
因此,我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并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督促营山县渌井镇Z府正面处理我的危房改建的申请,及时受理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材料!这是我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望复查支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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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情况如下:
2010年3月9日发生了“三九事件”,当时,营山县G安相关单位、营山县民爆公司在销毁所谓过期Z药的过程中,因营山县G安相关单位不按规定操作,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将场镇居民住宅共计238户全部震坏。我的住宅也在此次销毁活动中,因G安相关单位销毁Z药震坏,被营山县质检相关单位鉴定为D级危房。(有渌井镇人民Z府出具的证明)

事件发生后,四川省营山县人民Z府指定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政对此事全权处理,渌井镇人民Z府参与了处理。并为我出具了处理协议,如下图:

后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以各种理由搪塞,比如:正在办理、忙、搞活动、快了、再等等。后来,渌井镇人民Z府以我们全家为非农户不能在农村享有宅.基.地为由,拒绝我上报的审批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61、362、363条,对照渌井镇Z府的答复,可以得知行政单位的答复与法律规定发生予盾和冲突。我便逐级向四川省营山县Z府S访,向四川省南充市S访,向四川省政府S访。
我的诉求是要求在已取得的宅.基.地上进行危房改建申请。可是,待我向各级巡视组S访材料被转到渌井镇Z府后,而渌井镇人民Z府向各级转复的答复函中声称:“蒋先生是城市户口,申请要求在农村占地建房。”由于渌井镇Z府颠倒问题性质,误导信.访.部门,导致我的5年S访没有结果。2018年我将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告上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F院。(详见判决书)。

后渌井镇人民Z府给我作出答复(详见下图)

渌井镇人民Z府的答复与F院生效的文书发生了二个不同的声音。而渌井镇人民Z府的答复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2)但是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为此,我向高坪区F院申请撤销《营山县渌井镇人民Z府对蒋M某明的答复》,其理由是该答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与生效判决文书不符,与我的诉求事实不符合。其它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不能保证其它答复实现。可我的申请均被四川省南充高坪区F院、四川省南充市zhong院、四川省gao院以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不属于F院受案范围而被裁定驳回,致使我的合法诉求得不到具体落实。
因此,我希望相关的管理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并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督促营山县渌井镇Z府正面处理我的危房改建的申请,及时受理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材料!这是我的合理合法的诉求!望复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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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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