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行政单元)以500-650平方公里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
每个基本行政单元内允许建设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公里。
已经建设成连绵成片的特大城市,中心部分应该以环线为界以超过300平方公里的面积作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并逐渐在边界上整理出绿色隔离带;周围部分尽可能按照超过300平方到650平方公里的面积作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
海岛部分,根据海岛的实际分布情况以低于650平方公里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不受下限限制。
2.(基层行政区)通常以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为一个基层行政区。基层行政区按照其实际情况分为:
区,大城市的一个分区,其中人口超过50万的可以分街道,称为分街道的区,人口低于50万不分街道。
市,大城市内独立的城市,其中人口超过50万的可以分街道,称为分街道的市,人口低于50万的不分街道。
镇,不以城市化为目标的区域,但是已经相当发达,形成了至少一个社区规模的现代城市化的行政中心的,称为镇。
乡,不以城市化为目标的区域,现代城市化的行政中心的称为乡。
街道,较大的区和市的下级分区管理单位。
3.(街道的划分规定)街道原则上平均人口规模应该超过20万人,但是在建立街道初期允许平均规模不低于15万人,也就是说,一个超过50万人的市或区第一次分街道的时候最多只能分3个街道。
4.(基层单位的派出单位-办事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需要派出办事处协助管理,原则上派出单位不超过4个。
5.(基层行政区的合并行政)当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人口过分稀少或没有人口无法行政的时候可以合并入较近的行政区,并按需要在此设立办事处协助管理,此种办事处不计算在派出单位限制数目中。
一个基层行政区必须具备一个行政办公场所,一所小学,一所等级医院,不能做到的则不能设基层行政区。
6.(高级区划)通常以不低于7个,不高于36个基层行政区设置一个高级行政区,高级行政区分为:
州,普通的分区单位,州下分为市、镇、乡
郡,当州的驻地市规模非常大的时候可以升级为郡,郡可以直接管理驻地市的街道,或设立多个区。郡分为直辖郡,省辖副省级郡,省辖郡。直辖郡的区按照需要可以管街道、市、镇、乡。
州郡以上设省为一级行政区。
7.(民族区划的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但不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可以冠以民族名称。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并且实行自治的在民族名和通名之间增加自治二字。上级已经冠民族名称的下级不再冠相同的民族名称,上级已经就某一个民族自治的下级不用再冠自治二字。
郡、区、市、街道等城市型区划已经自治,不再实行民族自治。
汉族,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视同主体民族的人口较多的民族不冠民族名,其他民族都冠民族名。
8.(行政等级)省为正部级,直辖郡为正部级,省辖副省级郡为副部级,省辖郡为正厅级
乡、镇、街道为正处级。不分街道的市和区上级为正厅级时为正处级,上级为副部级和正部级时为副厅级。
分街道的市和区,上级为正厅级时为副厅级,上级为副部级、正部级时为正厅级。
所有的办事处的等级比上级低半级。
9.(人民自治单位和其他单位)人民自治单位分为两级,低级为自然村、自然小区,高级为按照小学的学区而设立的社区和行政村,特别偏远的、无法设立小学的可以单独编制为社区或行政村。
仅仅作为大型工作场不作为居住场所的工业区应该设立有名称的工业园进行管理,在必要时可以和社区并列。
特别大型的学校、高等级医院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当于一个社区的,在必要时可以和社区并列。
其他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有独立场所的相当于小区的则在必要时可以和小区并列。
10.(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盐场)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种力量建设现代化的农林牧渔盐场,这些单位不管属于什么体制全部按照企业实行政企分离管理模式。跨基层行政区的应该在相应的行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便于当地行政区协调,并各按规模在需要时和社区或小区并列。
每个基本行政单元内允许建设的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公里。
已经建设成连绵成片的特大城市,中心部分应该以环线为界以超过300平方公里的面积作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并逐渐在边界上整理出绿色隔离带;周围部分尽可能按照超过300平方到650平方公里的面积作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
海岛部分,根据海岛的实际分布情况以低于650平方公里为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不受下限限制。
2.(基层行政区)通常以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为一个基层行政区。基层行政区按照其实际情况分为:
区,大城市的一个分区,其中人口超过50万的可以分街道,称为分街道的区,人口低于50万不分街道。
市,大城市内独立的城市,其中人口超过50万的可以分街道,称为分街道的市,人口低于50万的不分街道。
镇,不以城市化为目标的区域,但是已经相当发达,形成了至少一个社区规模的现代城市化的行政中心的,称为镇。
乡,不以城市化为目标的区域,现代城市化的行政中心的称为乡。
街道,较大的区和市的下级分区管理单位。
3.(街道的划分规定)街道原则上平均人口规模应该超过20万人,但是在建立街道初期允许平均规模不低于15万人,也就是说,一个超过50万人的市或区第一次分街道的时候最多只能分3个街道。
4.(基层单位的派出单位-办事处)基层单位可以按照需要派出办事处协助管理,原则上派出单位不超过4个。
5.(基层行政区的合并行政)当一个基本行政单元人口过分稀少或没有人口无法行政的时候可以合并入较近的行政区,并按需要在此设立办事处协助管理,此种办事处不计算在派出单位限制数目中。
一个基层行政区必须具备一个行政办公场所,一所小学,一所等级医院,不能做到的则不能设基层行政区。
6.(高级区划)通常以不低于7个,不高于36个基层行政区设置一个高级行政区,高级行政区分为:
州,普通的分区单位,州下分为市、镇、乡
郡,当州的驻地市规模非常大的时候可以升级为郡,郡可以直接管理驻地市的街道,或设立多个区。郡分为直辖郡,省辖副省级郡,省辖郡。直辖郡的区按照需要可以管街道、市、镇、乡。
州郡以上设省为一级行政区。
7.(民族区划的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但不实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区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可以冠以民族名称。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并且实行自治的在民族名和通名之间增加自治二字。上级已经冠民族名称的下级不再冠相同的民族名称,上级已经就某一个民族自治的下级不用再冠自治二字。
郡、区、市、街道等城市型区划已经自治,不再实行民族自治。
汉族,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视同主体民族的人口较多的民族不冠民族名,其他民族都冠民族名。
8.(行政等级)省为正部级,直辖郡为正部级,省辖副省级郡为副部级,省辖郡为正厅级
乡、镇、街道为正处级。不分街道的市和区上级为正厅级时为正处级,上级为副部级和正部级时为副厅级。
分街道的市和区,上级为正厅级时为副厅级,上级为副部级、正部级时为正厅级。
所有的办事处的等级比上级低半级。
9.(人民自治单位和其他单位)人民自治单位分为两级,低级为自然村、自然小区,高级为按照小学的学区而设立的社区和行政村,特别偏远的、无法设立小学的可以单独编制为社区或行政村。
仅仅作为大型工作场不作为居住场所的工业区应该设立有名称的工业园进行管理,在必要时可以和社区并列。
特别大型的学校、高等级医院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当于一个社区的,在必要时可以和社区并列。
其他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有独立场所的相当于小区的则在必要时可以和小区并列。
10.(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盐场)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种力量建设现代化的农林牧渔盐场,这些单位不管属于什么体制全部按照企业实行政企分离管理模式。跨基层行政区的应该在相应的行政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便于当地行政区协调,并各按规模在需要时和社区或小区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