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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案例】原材料成分超标,但已加工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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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分享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此次化纤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01案情回顾
某超细纤维公司与某防护用品公司之间有买卖业务关系,超细纤维公司向防护用品公司提供各种规格、颜色的化纤材料,厚度为0.6mm或0.8mm,且每笔业务双方均签订采购合同。上述采购合同均约定了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产品的质量标准等。
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合同时约定,防护用品公司向超细纤维公司购买黑色超纤(0.8mm、环保)8,000米,合同金额36万元等,其他合同内容与前述合同内容相同。该份合同签订后,超细纤维公司分别先后二次根据防护用品公司要求送货至防护用品公司指定的地址,共计送货八千余米。
双方均确认,双方合作初期,超细纤维公司确实向防护用品公司提供过产品的样品,但后期尽管合同中注明提供样品,但实际未提供相应的样品,包括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的货物也未提供相应的样品。双方间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均能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事后防护用品公司未能按约付款。
防护用品公司称超细纤维公司提供的原材料存在二甲基甲酰胺严重超标的质量问题,致防护用品公司用该材料加工的成品销售被退回。
02设备鉴定
法院委托华碧鉴定所对涉案样品中的超纤维材料进行质量鉴定。
经抽检检测,抽样一的二甲基甲酰胺、抽样二的二甲基甲酰胺超标;邻苯二甲酸酯类中的DEHP超过标准要求。
鉴定意见:发现涉案样品中纤维材料存在二甲基甲酰胺的物证特征。发现涉案样品中纤维材料存在DEHP含量偏高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03法院审理
超细纤维公司与防护用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采购合同虽约定了超细纤维公司应提供样品,但系争货物实际未提供样品,故无法按样品质量为准确认货物的质量要求。由于超细纤维公司提供货物后,防护用品公司未能支付超细纤维公司全部货款,对于结欠超细纤维公司的货款,由于系争货物经鉴定,确实不符合国家的相关的质量标准,防护用品公司现又无法返还超细纤维公司提供的货物,故对于该部分结欠超细纤维公司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超细纤维公司提出的逾期付款利息,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对于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超细纤维公司认为,系争鉴定的面料防护用品公司无法证明是超细纤维公司提供,但超细纤维公司未能提供同时期防护用品公司也向案外人采购同样面料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防护用品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超细纤维公司和防护用品公司间的合同金额、防护用品公司的加工成本、数量,以及防护用品公司在加工手套时对超细纤维公司提供的面料未尽检验注意等义务,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因素,酌情判定超细纤维公司赔偿防护用品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04法院判决
一、防护用品公司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超细纤维公司货款二十余万元;
二、驳回超细纤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超细纤维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防护用品公司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四、驳回防护用品公司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1楼2022-09-26 15: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