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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专项合格评估、周期性合格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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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
(一)文件规定: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
(二)专项合格评估
1、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均应当接受专项合格评估。
2、2014年组织第一次,至2022年共组织7次【其中2015年、2022年未组织】
(三)周期性合格评估
1、第一次(2014年-2019年)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2019〕2号)
2、第二次:(2020年-2025年)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
(2)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2025 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陕学位〔2021〕3号)
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
1、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6〕28号)
2、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61号)


IP属地:陕西1楼2022-10-11 10:14回复
    2014年-2019年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学位〔2020〕7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达2014年—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通过评审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抽评的2292个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现有学位授权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
    具体如下:
    (1)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1),以及抽评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2)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
      (3)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3),现已完成整改的,2020年根据有关安排接受复评。其他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在发文之日起进行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复评。
      (4)接受复评的学位授权点,复评结果为“合格”的,恢复招生;复评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撤销学位授权。
      (5)抽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以及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4),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不得招生,在学研究生按原渠道培养、授予学位。
      (6)根据合格评估结果,撤销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鞍山热能研究院的硕士学位授权。
      (7)限期整改和撤销授权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其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并招收硕士研究生。


    IP属地:陕西2楼2022-10-1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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