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 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 3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 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申请丁级资质仅限于基层林业组 织。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 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 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 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 记,技术人员五年内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提 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规定 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 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网上进 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 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 2 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 位,且符合从业年限要求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 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 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工作情况、法人、人员、办公场所等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 设协会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 1 套正本 和 2 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 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 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要进一步 加强行业管理和队伍建设,抓好从业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