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离婚律师:购买的单位福利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单位福利房,俗称“单位分的房子”,是指职工因折算工龄、职称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的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房屋。那么,离婚时对单位分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第十年,双方购买了被告单位福利房一套,2022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并主张对该福利房进行分割。庭审时发现,系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主张按照市值分割房产,被告称该房是部分产权,能否交易尚未可知,不同意按照市值分割。因该房屋未在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法院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分割处理,经过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出资购房款的一半,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方单位的福利房,无论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二是对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暂不处理,待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进行分割,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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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俗称“单位分的房子”,是指职工因折算工龄、职称等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的享有部分或全部产权的房屋。那么,离婚时对单位分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第十年,双方购买了被告单位福利房一套,2022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并主张对该福利房进行分割。庭审时发现,系争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原告主张按照市值分割房产,被告称该房是部分产权,能否交易尚未可知,不同意按照市值分割。因该房屋未在房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法院不宜进行权属认定和分割处理,经过数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已出资购房款的一半,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方单位的福利房,无论是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共同出资进行分割;二是对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暂不处理,待取得产权后另行起诉进行分割,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