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三观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国道105由北向南逆行至565KM+700M路口处右转弯、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田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按绿灯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
汶上交警判定: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次事故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田某某驾驶机动车绿灯正常行驶,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车辆未超载、超速,符合行使标准,不应当承担责任。交警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显然是不正确的,毫无公正可言。真是毁了人们的三观!
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国道105由北向南逆行至565KM+700M路口处右转弯、闯红灯、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田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按绿灯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
汶上交警判定:事故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次事故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田某某驾驶机动车绿灯正常行驶,根本不存在违法行为,车辆未超载、超速,符合行使标准,不应当承担责任。交警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显然是不正确的,毫无公正可言。真是毁了人们的三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