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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成功路经营便利商店的张小姐,因道路下水道改善工程施作,店内沙尘飞扬出入不便,致营业额不及平时之半数,张小姐愤而向道路管理机关请求国家赔偿。但因与国家赔偿构成要件未符被打回票。
市府指出,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明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所称「公有公共设施」,系指已设置完成并已开始供公众使用而言。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供公务需要或公众使用之各种公共设施,必须已经建造完成,验收合格并开始使用者,始足当之,其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务或公众使用者,既不成其为「设施」,自无适用该条项之余地。
市府表示,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规定:「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同法第3条第1项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上开规定,可知国家赔偿,系以公务员违法行使公权力,或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有欠缺为前提。
因此,本件道路施工中,对於两边和附近民众所造成生活上不便,诸如道路泥泞载途,灰尘飞扬空气污染,出入不便,生意受害等纳入国家赔偿项目,就国家赔偿本质而言,似有未合,尚无法藉国家赔偿得到救济。


1楼2010-07-08 23:2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