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王莉与孙建为解决孩子上学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某小学附近又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孙小明名下。孙小明入学后,王莉与孙建因教育理念不同,争吵不断,最终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而此时,孙小明只有10岁。王莉认为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即使两人离婚,也是孩子的自己的财产,不应分割。而孙建认为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那么,两人离婚时,这套房应如何处理?
法律贴士
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即为未成年子女。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确实想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可以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