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分析又有点太乐观了,了解诉讼的话其实就会明白现在河洛只是在把水搅浑,它新列举的一系列证据是这样一个思路:
1委制合同证明老武林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徐昌隆团队的。
2即使老武林不是我的,智冠也对侠风制作知情并同意分销,我没有侵权。
3即使我侵权了,智冠知情后依然发行侠风盈利,这部分赔偿额应当扣除。
所以对老武林著作权的主张只是一种诉讼策略,目的在于通过让本案事实模糊化,也给法院留了后台:我既没有反诉(有新证据出现可以在二审提起),也没有另行起诉,只需要驳回智冠的索赔诉请即可。
但期望能够借此让法院论述双方的委托关系以期将来起诉取回著作权就想多了,老武林时间久远,侠风时期又不规范,所以本案才会有诸多真实但又相互矛盾的证据,最终的结果就是双方证据体系都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最好的情况下法院只会以“证据不足”驳回智冠诉请,不会作多余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