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体制上,唐后期在许多方面都与五代宋初更为接近,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发展阶段。
唐前期的中枢政治体制是三省制,但开元十一年(723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之后,中枢体制就发生了重大转变,进入到中书门下体制的阶段,尽管三省机构依然存在,而且在皇帝诏命的起草和审核等方面的运作机制更加完善,并一直延续到后世。中书门下体制下的三省,还与宰相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情况下,三省长官皆由宰相兼领,尤其是中书、门下两省的名义长官必须由宰相兼领。但从机构建制上看,宰相与三省发生分离,宰相府署超然于三省之上。宰相的职衔也从共为宰相的三省长官,发展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宰相的唯一署衔,这种职衔完全是以最高政务裁决机关中书门下为依托的。尽管中书门下体制下还是集体宰相制度,但宰相裁决政务,实行宰相轮流秉笔决事的制度,并逐渐向首相制度过渡。穆宗长庆(821 —824年)以后,宰相的身份有了新的等级标志,即以馆阁职的加衔作为依据,不再以两省侍郎为宰相分工的依据。此后展开的两党之争,实际上是一种首相轮流组阁的形式。在这种背景下,中书、门下两省职权重新归位,以中书舍人和给事中为核心的中书、门下机构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明确,并一直影响到宋朝甚至明清时期。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宰相通过中书门下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强,甚至直接下行过去由尚书六部和寺监处理的事务。宰相的职权进一步朝着掌管具体政务的方向发展,宰相政务官化。这是宋代以宰相职权的分化为核心的制度得以建立的前提。经过安史之乱以后的调整,就朝着宋代那种中书门下、枢密院和三司分掌行政、军政和财政的体制过渡。唐代中后期的政治体制,不仅在中枢体制上不再是三省制,而是中书门下体制,而且在中央行政运作中也不再是尚书六部体制,而是与北宋制度更接近的使职行政体制。在行政运作机制上,唐后期的变化趋势已经奠定了北宋初年行政体制的格局。到贞元、元和时期,不同于尚书六部制的使职行政体制已经基本确立下来。在中央行政的实际运作中,不仅财政、军事等系统行政事务的运作完全依赖于使职,户部和兵部的职权已经不在国家政务中居于重要地位,而且,其他行政系统如司法系统、选官系统、礼仪事务系统等,都有了完善的使职体系和明确的职权范围。户部和兵部以外的部司和寺监,虽然保留了部分原有职掌,但也纳入了使职系统,采用了使职的运作机制。使职系统和使职化的部司寺监一并在中书门下的统领之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使职行政体制。随着唐代中后期中枢政治体制的变化,国家权力运作方式也发生着变化。在中国古代帝国体制中,皇权和相权共同构成了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变化是以二者关系的变化为主线的。从魏晋南北朝以尚书省为宰相机构,到隋唐之际三省共同构成宰相权力系统,再到开元以后和北宋时期以中书门下为宰相机构,不仅是宰相机构名号的变化,而且也是君相关系和国家权力运作方式的重大转变。三省制是从尚书省宰相制到中书门下宰相制的过渡形态,中书门下宰相制并非向尚书省宰相制的简单回归,而是纳入了三省制的运作机制,使皇帝与宰相之间的权力运作更加一体化。皇帝在不断强化最高决策权的同时,逐渐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宰相逐渐纳入到政务裁决和执行部门的体系之中,宰相与君主的联系更多地作为“参总庶务”的政务官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咨询者。随着皇帝走向处理国家政务的前台,国家的主要政务都要经过皇帝的批准和决策,对皇帝裁决政务进行拾遗补阙的工作就显得日渐重要。这是唐宋间从武则天时期补缺、拾遗之职的设立到北宋台谏合一的体制性前提。在唐代,谏官和御史台官员是分工明确不同的两套系统,谏官主要针对皇帝进行谏诤,在皇帝与宰相之间进行缓冲协调,御史台官员则是以监督百官为其职掌的。随着皇帝更多地处理由各级官僚汇报的政务,谏官和御史的职权界限逐渐在淡化,在皇帝加强专制的背景下,北宋时期形成了台谏合一的制度,总称台谏官。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法令体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唐宋间呈现出从律令格式到敕令格式的转变。基本线索是律的定型与令的废弃,作为皇帝命令文书的敕和赦文具有了越来越强化的立法意义,皇权的扩张在立法方面也得到体现。尽管说宋代法律体制是唐律令制的延续,但是隋唐以来的律令制,进入中唐以后发生变化,律令格式停止修订,而主要通过编集格后敕的方式,对律令格式进行修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