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不严格执行而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可以处以撤销劳动关系的处罚。若出现严重情况,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者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如果在安全生产方面未能严格执行怠慢职守、睡岗等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对其处以撤销劳动关系的处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工作失职行为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适用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严重失职的则可以实施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低职务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