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刑终15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杨,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隽杰(曾用名:吴永智),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督导,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昊邈,男,1984年7月20日生,满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管科,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颖,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一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薛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敏琦,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二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轶(曾用名:刘峰屏),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贵成,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江,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海渝,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悦,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敏,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鞠秦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飞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毅,男,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惠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辩护人刘源、王福妹、管科、李春华、朱薛峰、沈铭泽、张贵成、袁海渝、黎祖江、郑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安徽XX集团、A集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等多家地推公司及XX机构,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6月起,XX公司租赁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楼为办公场所,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简称上海XX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产品展会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e租宝”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
被告人陆杨于2015年6月入职XX公司,任上海XX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日常管理,并从上海XX分公司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吕昊邈于2015年7月入职XX公司,同年10月被任命为XX公司副总裁并派驻上海,负责上海等区域的XX机构业务开展,并从相应区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吴隽杰于2015年9月入职XX公司,任督导部经理并派驻上海,负责XX公司运营流程监督、业务进度监督及区域职能协调,并从XX公司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庄颖、顾敏琦、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先后于2015年6月至9月入职XX公司,其中庄颖、顾敏琦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下设第一、第二分部经理,直接对被告人陆杨负责;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第一、第二分部下设营业部经理,直接对庄颖、顾敏琦负责。上列被告人根据陆杨及上级公司的指令,布置、分配、协调及督促下级团队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并从各自管理的业务团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
经司法审计,2015年7月至12月,上海XX分公司通过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8,627.6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55,233.35万元。经查,各名被告人自入职以来,参与上海XX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被告人陆杨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557.65万元,未兑付金额55,163.35万元;被告人吴隽杰参与吸收公众存款60,198.51万元,未兑付金额38,403.6万元;被告人吕昊邈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223.40万元,未兑付金额55,139.01万元;被告人庄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35,487.81万元,未兑付金额20,820.97万元;被告人顾敏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58,712.53万元,未兑付金额32,241.57万元;被告人刘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5,947.84万元,未兑付金额10,425.03万元;被告人王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817.53万元,未兑付金额706.46万元;被告人熊江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3,995.31万元,未兑付金额13,477.46万元;被告人柳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5,893万元,未兑付金额14,042.79万元;被告人陈晓敏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8,369万元,未兑付金额8,523.37万元。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陆杨、吕昊邈、吴隽杰、顾敏琦被公安人员抓获。陆杨到案后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打电话通知其他被告人到案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接电话通知后均主动投案。上述十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原审审理中,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分别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刑终15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杨,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隽杰(曾用名:吴永智),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督导,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昊邈,男,1984年7月20日生,满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管科,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颖,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一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薛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敏琦,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二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轶(曾用名:刘峰屏),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贵成,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江,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海渝,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悦,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敏,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鞠秦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飞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毅,男,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惠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辩护人刘源、王福妹、管科、李春华、朱薛峰、沈铭泽、张贵成、袁海渝、黎祖江、郑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安徽XX集团、A集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等多家地推公司及XX机构,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6月起,XX公司租赁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楼为办公场所,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简称上海XX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产品展会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e租宝”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
被告人陆杨于2015年6月入职XX公司,任上海XX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日常管理,并从上海XX分公司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吕昊邈于2015年7月入职XX公司,同年10月被任命为XX公司副总裁并派驻上海,负责上海等区域的XX机构业务开展,并从相应区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吴隽杰于2015年9月入职XX公司,任督导部经理并派驻上海,负责XX公司运营流程监督、业务进度监督及区域职能协调,并从XX公司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庄颖、顾敏琦、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先后于2015年6月至9月入职XX公司,其中庄颖、顾敏琦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下设第一、第二分部经理,直接对被告人陆杨负责;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第一、第二分部下设营业部经理,直接对庄颖、顾敏琦负责。上列被告人根据陆杨及上级公司的指令,布置、分配、协调及督促下级团队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并从各自管理的业务团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
经司法审计,2015年7月至12月,上海XX分公司通过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8,627.6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55,233.35万元。经查,各名被告人自入职以来,参与上海XX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被告人陆杨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557.65万元,未兑付金额55,163.35万元;被告人吴隽杰参与吸收公众存款60,198.51万元,未兑付金额38,403.6万元;被告人吕昊邈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223.40万元,未兑付金额55,139.01万元;被告人庄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35,487.81万元,未兑付金额20,820.97万元;被告人顾敏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58,712.53万元,未兑付金额32,241.57万元;被告人刘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5,947.84万元,未兑付金额10,425.03万元;被告人王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817.53万元,未兑付金额706.46万元;被告人熊江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3,995.31万元,未兑付金额13,477.46万元;被告人柳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5,893万元,未兑付金额14,042.79万元;被告人陈晓敏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8,369万元,未兑付金额8,523.37万元。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陆杨、吕昊邈、吴隽杰、顾敏琦被公安人员抓获。陆杨到案后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打电话通知其他被告人到案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接电话通知后均主动投案。上述十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原审审理中,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分别退出部分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