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吧 关注:47,497贴子:908,351
  • 8回复贴,共1

我的理财师只判了2年多,里面有没有你的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刑终15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杨,男,1986年2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源,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飞,上海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隽杰(曾用名:吴永智),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督导,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福妹,上海银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昊邈,男,1984年7月20日生,满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管科,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颖,女,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一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薛峰,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敏琦,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第二分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铭泽,上海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轶(曾用名:刘峰屏),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硕士,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贵成,上海万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江,男,1981年10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海渝,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悦,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黎祖江,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敏,男,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鞠秦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飞云,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毅,男,1986年7月3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静安区,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惠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辩护人刘源、王福妹、管科、李春华、朱薛峰、沈铭泽、张贵成、袁海渝、黎祖江、郑飞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安徽XX集团、A集团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等多家地推公司及XX机构,进行非法集资。2015年6月起,XX公司租赁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楼为办公场所,设立北京XX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简称上海XX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册、举办产品展会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宣传“e租宝”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
被告人陆杨于2015年6月入职XX公司,任上海XX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日常管理,并从上海XX分公司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吕昊邈于2015年7月入职XX公司,同年10月被任命为XX公司副总裁并派驻上海,负责上海等区域的XX机构业务开展,并从相应区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吴隽杰于2015年9月入职XX公司,任督导部经理并派驻上海,负责XX公司运营流程监督、业务进度监督及区域职能协调,并从XX公司的销售业绩中获取提成。
被告人庄颖、顾敏琦、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先后于2015年6月至9月入职XX公司,其中庄颖、顾敏琦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下设第一、第二分部经理,直接对被告人陆杨负责;熊江、王毅、柳悦、刘轶、陈晓敏分别任上海XX分公司第一、第二分部下设营业部经理,直接对庄颖、顾敏琦负责。上列被告人根据陆杨及上级公司的指令,布置、分配、协调及督促下级团队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并从各自管理的业务团队的销售业绩中获取相应提成。
经司法审计,2015年7月至12月,上海XX分公司通过销售“e租宝”理财产品,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8,627.6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兑付金额55,233.35万元。经查,各名被告人自入职以来,参与上海XX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如下:被告人陆杨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557.65万元,未兑付金额55,163.35万元;被告人吴隽杰参与吸收公众存款60,198.51万元,未兑付金额38,403.6万元;被告人吕昊邈参与吸收公众存款98,223.40万元,未兑付金额55,139.01万元;被告人庄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35,487.81万元,未兑付金额20,820.97万元;被告人顾敏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58,712.53万元,未兑付金额32,241.57万元;被告人刘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5,947.84万元,未兑付金额10,425.03万元;被告人王毅参与吸收公众存款817.53万元,未兑付金额706.46万元;被告人熊江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3,995.31万元,未兑付金额13,477.46万元;被告人柳悦参与吸收公众存款25,893万元,未兑付金额14,042.79万元;被告人陈晓敏参与吸收公众存款18,369万元,未兑付金额8,523.37万元。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陆杨、吕昊邈、吴隽杰、顾敏琦被公安人员抓获。陆杨到案后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打电话通知其他被告人到案配合调查。同日,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接电话通知后均主动投案。上述十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原审审理中,被告人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分别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IP属地:上海1楼2023-04-20 11:40回复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赵某、王某、于某、陈某、张某1、葛某、孙某1、朱某1、班某、张某2、戴某、荀某、孙某2、刘某、魏某、马某、丁某、朱某2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自述笔录,XX公司及上海XX分公司的工商资料、租赁合同、花名册、工资单、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银行交易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签购单、受案登记表、案发情况、查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的供述及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身为安徽XX集团、A集团下属北京XX有限公司及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应予处罚。各名被告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杨、吴隽杰、吕昊邈、顾敏琦均系坦白,庄颖、刘轶、王毅、熊江、柳悦、陈晓敏均系自首,陆杨有立功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名被告人的退赔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隽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吕昊邈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庄颖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敏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刘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毅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柳悦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陈晓敏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上诉人陆杨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量刑过重。辩护人同意陆杨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吴隽杰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入职时间有误,犯罪数额有误,且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吴未参与销售理财产品,也不明知单位从事非法活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吴隽杰交代同案犯的地址,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上诉人吕昊邈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未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且量刑过重。辩护人同意吕昊邈的上诉理由,建议本院对吕昊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庄颖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未认定其有立功情节,其系从犯,又有自首、退赃等情节,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同意庄颖的上诉理由,建议本院考虑“e租宝”其他案件的判决、庄颖身体健康等情况,对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供了庄颖的就诊记录表明庄颖怀有身孕。
    上诉人刘轶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其不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活动,请求本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辩护人同意刘轶的上诉理由,建议本院根据刘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刘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顾敏琦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顾敏琦系自首,同时有立功表现,建议本院对顾敏琦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熊江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XX公司高层侵吞了涉案资金,熊没有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应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本院对熊江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柳悦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柳悦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恶性,家人也购买了一百多万元理财产品,本案处理应考虑与“e租宝”其他案件的平衡,建议本院对柳悦适用缓刑。
    上诉人陈晓敏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有误,且量刑过重。辩护人认为:“e租宝”平台的违法性超出普通人的认知,陈晓敏主观恶性极小,犯罪数额中应扣除亲友购买的金额,量刑应考虑与“e租宝”其他案件的平衡,请求本院对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原审被告人王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通过家属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万元、13万元、30万元、14万元、5万元、14万元、6万元。
    关于各名上诉人和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安徽XX集团、A集团集资诈骗犯罪在全国范围案发,确有其欺骗性和隐蔽性,上海XX分公司对于涉案资金的走向没有控制权。据此,司法机关对上海XX分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与其上级公司的诈骗行为予以区别。本案“e租宝”系列理财产品明显违背金融运作的规律,从上海XX分公司自2015年6月至12月的员工名册及业绩统计看,整个公司的发展也呈现出一种爆发式的扩张速度,非法吸收资金逾9.8亿元,未兑付金额逾5.5亿元,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有金融从业经历,却为追求高额薪酬而置国家有关法律于不顾,向不特定公众大肆推介“e租宝”理财产品,故应当认定其主观均具有犯罪故意。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应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在案证据核定各名上诉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在案证据中关于上诉人吴隽杰的工资单明确反映了其入职时间和领取工资、提成等报酬的情况,且该份书证由吴隽杰在侦查阶段签字确认,故原判据此认定吴隽杰入职时间依法有据。原判根据各名上诉人的到案情况依法认定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顾敏琦均系坦白,认定上诉人庄颖、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原审被告人王毅均系自首,另认定陆杨具有立功情节,均与事实相符,且于法有据。原判根据上述认定和各名上诉人在单位犯罪中所起作用、地位,结合各自涉案金额、退赃等犯罪情节对于各名上诉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处刑罚并未过重。据此,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庄颖、顾敏琦、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及原审被告人王毅身为安徽XX集团、A集团下属北京XX有限公司及上海陆家嘴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各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陆杨、吴隽杰、吕昊邈、刘轶、熊江、柳悦、陈晓敏在二审期间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结合陆杨等人实际任职期限等,故可均予从宽处罚,但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第四、五、七、十一项,即被告人庄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敏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114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八、九、十项,即被告人陆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吴隽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吕昊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柳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陈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隽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昊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九、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IP属地:上海2楼2023-04-20 13:02
    回复
      支持楼主,点赞!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3-04-24 19:34
      收起回复
        从这些判决书可以看出至少中下层以上的业务员都知道e租宝有诈骗嫌疑,但自己还是主动参与了诈骗犯罪!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3-04-24 19:57
        收起回复
          从这些判决书也可以看出国家认可业务员也有罪!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3-04-27 09:22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