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的职能:
◆在控辩法“三国演义”的制度设计中,律师的“人设”本来就是对公诉方形成制衡,在法律红线范围内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如果律师为了自认为的“正义”而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事情,那才是违反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谁能保证律师自认为的“正义”是真正的正义呢?如果律师被附加“正义”的要求,有没有可能出现控辩法三方一边倒冤枉被告的情况呢?“三国演义”变成“桃园三结义”,那才是制度的悲哀。
◆法律的正义来自各方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而不是靠某一方或几方参与人员自觉的“正义”之举,因为“正义”只是一种主观的价值判断,而任何具体的个体的价值判断都有可能是错的。而律师的正义就是来自他忠实履行制度设计中自己的定位,也就是尽一切所能为被告争取利益,否则就是不务正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