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来说,各种不讲道理的追责。
其他部门的工作,都在讲尽职免责,而且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做到如何如何就没有责任。
应急部门都在讲追责,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发现了处理不了是渎职,应发现而未发现也有责任。这合理吗?
从外部来说,应急管理部门从上到下,无论实在管理上还是执法上完全没有依法行政的意识。
主要表现在:
1、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例如“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而某些省份自行将“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均定义为危险作业。
2、打着加强管理的旗号,用各种“制度”、“管理措施”、“XX条”等名目变相发布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常见的是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某项管理措施,要求企业不得随意进行某些正常生产活动,比如某些省份要求危险作业企业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某一时间内不得进行正常的开停车试生产动火作业,甚至不能生产等等。
3、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提升改造”、“专家诊断”等名义,在执法文书中要求企业做到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事,例如要求企业必须做到标准规范中的非强制条款,或者必须按照某推荐性标准执行,甚至不顾标准的适用范围强行要求企业“从严执行”。
4、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将某些法律规定之外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的合理与否暂不讨论)与企业安全许可挂钩,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达到法律之外的某些条件才准予许可,一般这种情况会在工作总结中写成“以行政许可为抓手推进XX工作”当作业绩。
应急从管理到执法都压根没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问题你不说,我不说,那永远都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楼主的论文选题方向很好,希望将来在工作上能帮我们这些在苦海里挣扎的应急兄弟们往干岸上推一把。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其他部门的工作,都在讲尽职免责,而且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做到如何如何就没有责任。
应急部门都在讲追责,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发现了处理不了是渎职,应发现而未发现也有责任。这合理吗?
从外部来说,应急管理部门从上到下,无论实在管理上还是执法上完全没有依法行政的意识。
主要表现在:
1、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例如“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而某些省份自行将“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均定义为危险作业。
2、打着加强管理的旗号,用各种“制度”、“管理措施”、“XX条”等名目变相发布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常见的是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企业必须实施某项管理措施,要求企业不得随意进行某些正常生产活动,比如某些省份要求危险作业企业必须向监管部门报告,某一时间内不得进行正常的开停车试生产动火作业,甚至不能生产等等。
3、以“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提升改造”、“专家诊断”等名义,在执法文书中要求企业做到法律法规要求之外的事,例如要求企业必须做到标准规范中的非强制条款,或者必须按照某推荐性标准执行,甚至不顾标准的适用范围强行要求企业“从严执行”。
4、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将某些法律规定之外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的合理与否暂不讨论)与企业安全许可挂钩,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要求企业必须达到法律之外的某些条件才准予许可,一般这种情况会在工作总结中写成“以行政许可为抓手推进XX工作”当作业绩。
应急从管理到执法都压根没弄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问题你不说,我不说,那永远都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楼主的论文选题方向很好,希望将来在工作上能帮我们这些在苦海里挣扎的应急兄弟们往干岸上推一把。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