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761— 1999
前 言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 自行车。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要求、整车安全要求、整车装配要求、整车外观要 求、整车道路行驶要求和说明书的要求。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5.1.1最高车速、5.2.1制动性能、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为强制性条 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原轻工行业标准QB 2302—1997《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 技术条件》作废。
本标准的附录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自行车集团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阮志诚、姜晓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7761— 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Electric bicycles—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565—1993 自行车 安全要求
GB/T 3566—1993 自行车 装配要求
GB/T 12742—1991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QB/T 1217—1991 自行车电镀技术条件
QB/T 1218—1991 自行车油漆技术条件
QB 1714—1993 自行车 命名和型号编制方法
QB 1880—1993 自行车 车架
QB/T 2184—1995 自行车铝合金件阳极氧化技术条件
QB 2191—1995 自行车反射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4 产品分类
4.1 分类原则及代号
电动自行车按电动机与驱动轮之间的传动方式分为;
轴传动,代号为Z;
链传动,代号为L
皮带传动,代号为P;
摩擦传动,代号为M;
其他传动,代号为Q。
4.2 型号编制方法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方法应按 QB1714—1993 第5章的规定,并冠以TD。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型 式 、 车 轮 直 径 和 代 号 见 表 1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28批准
1999-10-01 实施
表1
车轮直径系列 代号 mm
型 式
710
660
610
560
510
455
405
男式
A
E
G
K
M
0
Q
女式
B
F
H
L
N
P
R
电动自行车的型号表示示例:
车轮直径为560 mm、 女式车架、轴传动、工厂设计顺序号为15的电动自行车,其型号应为: TDL15Z 型
TP 草
轴传动
-工厂设计顺序号
女式车架、车轮直径为560mm
电动自行车
4.3 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指标的设置见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除本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由生产厂自行选定。
5 技术要求
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2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 kg。
5.1.3 脚踏行驶能力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 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5.1.4 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 km。
5.1.5 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 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
声应不大于62 dB(A)。
5.1.6 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 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 kW ·h。 5.1.7 电动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 W。
5.2 整车安全要求
5.2.1 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 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 不大于4m, 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
5.2.2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网页链接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a) 重物落下:按GB 3565—1993 中7.1的规定;
b) 组合件落下:按GB 3565—1993 中7.2的规定,
网页链接 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