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写加班申请单,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法理是否成立?
就《劳动法》立法精神来说,劳动者通过加班获得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力,也是企业的基本责任!试想一下,如果因为劳动合同中写着,员工没写加班申请单就不支付加班费,是否属于排除员工基本权利的行为?而法律条文中也有明文规定:排除劳动者权利icon的合同内容应视为无效!
在广东佛山顺德劳动监察部门,发生的真实事件:他们说打卡时间不代表上班时间,我问他们,劳动法规定每天上班不超过8小时,他们是以哪个时间来计算的?他们答不出来。也就是说他们根本没去监督落实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