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计——一文带你看懂纳税信用,建议收藏!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融入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领域,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尺,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跟着上元一起看看吧
一、纳税信用怎么评?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采集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7 号)和《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就企业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二、纳税信用分几级?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不包括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但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什么是两增加、两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一)两增加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级别不再评价,其存续期间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两调整
1.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调整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四、A级纳税人有何激励措施?
目前,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一)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六)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此外,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例如,将A级纳税人名单推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激励、交通运输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五、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七)不得享受部分***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此外,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推出了一些联合惩戒措施:
例如,将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哪些纳税信用事项容易失分?
通过全省纳税信用数据分析,以下事项容易失分,需引起您的注意:
(一)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款。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费或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每次扣5分。
(二)至评定期末少缴税(费)款。评定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三)银行账户数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没有报备银行账号的情形,一次性扣11分。
(四)未按时限报告开立(变更)账号。自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或有变化)之日起15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逾期或未报送的扣5分。
(五)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六)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负)申报。申报期限在评价年度内,除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原因外,申报所属期内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等于零,导致不能评A级。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逾期缴纳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导致直接判D级。
(八)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存量企业,如果在一个年度内长期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即便没有其它扣分情形,会导致直接判M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融入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领域,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尺,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跟着上元一起看看吧
一、纳税信用怎么评?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采集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14年第4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7 号)和《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就企业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二、纳税信用分几级?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不包括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但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什么是两增加、两调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了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一)两增加
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可自愿参评。参评后,2019年度之前的级别不再评价,其存续期间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两调整
1.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2.调整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2019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作追溯调整。
四、A级纳税人有何激励措施?
目前,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一)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六)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此外,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例如,将A级纳税人名单推送给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提供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财政性资金项目优先安排、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激励、交通运输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五、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二)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三)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四)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五)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六)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七)不得享受部分***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此外,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推出了一些联合惩戒措施:
例如,将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哪些纳税信用事项容易失分?
通过全省纳税信用数据分析,以下事项容易失分,需引起您的注意:
(一)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款。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费或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每次扣5分。
(二)至评定期末少缴税(费)款。评定期末,纳税人欠缴税(费)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5万元以下的扣3分。
(三)银行账户数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没有报备银行账号的情形,一次性扣11分。
(四)未按时限报告开立(变更)账号。自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或有变化)之日起15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逾期或未报送的扣5分。
(五)发票损毁、丢失。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违法违章记录扣减纳税信用得分,每次扣3分;擅自损毁发票的,每次扣11分。
(六)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负)申报。申报期限在评价年度内,除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原因外,申报所属期内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等于零,导致不能评A级。
(七)有非正常户记录、逾期缴纳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导致直接判D级。
(八)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满一年的存量企业,如果在一个年度内长期无主营业务收入申报,即便没有其它扣分情形,会导致直接判M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