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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山东1楼2023-08-27 11:01回复
    在神经症治愈的发展历史中,涌现出了各式各样的疗法。东方的森田疗法,西方的认知行为疗法、正念疗法、接纳与承诺疗法、暴露与反应阻断疗法都会对神经症的治疗起到不错的效果,可谓百花齐放。纵观这些疗法,我们会发现有两条主线始终贯穿于其中,我愿称之为"事实唯真"与"生活为本"。
    所谓"事实唯真",就是尊重客观事物(包括我们的思维、情感、躯体症状)的原本面目,不把自己对客观事物的评判与客观事物本身混同。森田正马先生曾经在其著作《自觉与领悟之路》中做出过如此的表述:"不要把情绪或想象,误认为事实来欺骗自己。因为不论你是否同意,事实是不可动摇的。事实就是事实,所以人必须承认事实。认清自己的精神实质,就是自觉;如实地确认外界,就是真理。"
    事实就是事实,我们的思维、情绪最多只是事实的一个镜像,并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就像用手指向月亮一样,无论指的多么准确,依然不能等同于月亮。困扰神经症患者的症状都是主观臆想之物,就像用剪纸做出来的老虎,写在纸上的鬼故事,人们口中传唱的歌谣,不具有客观的实体。它不是病毒、刀剑、枪械,不具备能够直接伤害我们的客观基础。唯有当我们认同它、把它"当真"的时候,它才会带给我们精神疾苦。
    这就像一个无关紧要的顽童对我们的辱骂并不会令我们悲伤、愤怒,因为在这个场景下,这些辱骂对我们来说较为接近其真实面目——仅仅是一段话语、声音罢了。但若同样的话语出自我们的挚爱亲朋之口,我们就会把它判定为"伤害自尊、情感的指责、侮辱",进而滋生精神上、心理上的疾苦。若我们如实感知周遭世界原本的样子,不在自己的主观判断、思考、想象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之间划等号,那我们是有免疫于痛苦的可能的。
    这一原则在认知行为疗法中也有显著的体现。认知行为疗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想法并不等同于事实。带给我们痛苦的绝大多数认知都是扭曲、不正确的。我们的情绪只有一个来源,即经过我们每个人独特认知方式处理后产生的想法。客观事实不具有属性,没有分别,并不会带给我们痛苦。
    森田正马先生在其著作《神经症的实质与治疗》一书中还曾著述到:“人究竟如何破除思想矛盾呢?一言以蔽之,应该放弃徒劳的人为拙策,服从自然。想依靠人为的办法,任意支配自己的情感,就如同要使鸡毛上天、河水断流一样,不仅不能如愿,反而徒增烦恼。此皆力所不能及之事,而强为之,当然痛苦难忍。然而,何谓自然?夏热冬寒乃自然规律,要想使夏不热、冬不寒,悖其道而行之则乃人为的拙策;按照自然规律,服从、忍受,就是顺应自然。”
    我经常会对来访者讲这么一句话:改变可以控制的,接纳不可以控制的。绝大部分的客观事实——无论是天灾人祸,还是喜从天降——都是脱离我们的控制范围的,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体,对于自身遭遇的改变能力十分有限,若一味想掌控与自身有关的一切,那就如森田先生描述的"要使鸡毛上天、河水断流"一样,是违背事物发展的自然规律的,除了让我们徒增烦恼,别无益处。
    换言之,神经症患者在主观思维层面所乐此不疲的分析、确认、纠缠、思考,完全是受不安感的驱使而进行的徒劳努力,完全偏离了追求客观真实、遵从客观规律的轨道。例如,疑病症患者无论怎样搜索资料、查体、问诊,无非只是为了寻求主观上的"安全感",即"我要觉得我自己是健康的",而并非客观标准意义上的健康。其所作所为不仅没有尊重"绝对的健康不存在"这个客观规律,也已经背离了"追求真实的健康"这个客观初衷。
    事实唯真,抑或"顺其自然"同样也适用于对待我们的思维与情感。思维、情感固然是我们的主观造物,但当我们对其本身进行新一层的评判、分别时,它也就变成了客观事物。几乎所有的神经症患者,都会因为痛苦情绪、强迫思维本身而产生新一层的不接纳、不臣服,导致对恐惧本身的恐惧甚至超过了恐惧本身。在这个层面,事实唯真就要求我们老老实实承认、允许、忍受自己的痛苦。换言之,若能接纳事实最好,若无法接纳,那起码要接纳自己的情绪,接纳自己的"不接纳"。
    "生活为本"看似朴素、肤浅,却是痊愈的根本法门。若"事实唯真"只是宏观上的态度和原则,"生活为本"则是手把手的操作指南。很多神经症患者总是想为痊愈腾出特定的时间与精力,将其与日常生活割裂开来,殊不知这完全是南辕北辙。神经症的治愈需要的是"不治而愈","不费劲"的努力。还有很多患者一味依靠禅修、冥想、静坐等修行来试图治愈自己,虽然成效不错,但若无法结合生活实践中的治疗,痊愈之路必定遥遥无期。神经症的治愈之道,是让我们成为朴素的、正常的普通人,忙东忙西、喜怒哀乐,而并非做一个闭上眼睛、远离世俗的遁世者。因此,脱离生活实践的修行,是没有意义的。


    IP属地:山东2楼2023-08-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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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帖! 多谢楼主阐明了一些我心中也有所想的模糊想法,豁然开朗


      IP属地:四川3楼2023-11-01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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