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公示信息:汕头市翠英中学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被予以处罚。
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当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按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取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元,二、处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两项合计5001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