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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作业安全无小事,不系安全带,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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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方:潘某某事由: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
2023年10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叉车工正驾驶一辆叉车进行叉装作业,叉车工在驾驶叉车的过程中没有系安全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场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第15条中规定“驾驶厂内机动车辆要系好安全带。”
经查,当事人为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负有监察叉车工是否违反规程操作叉车的义务。本案中,当事人未进行制止并纠正叉车工不系安全带的行为。
当事人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评析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叉车安全带在关键时刻是叉车作业人员的保命带,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监管,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责无旁贷。该案件的办理对于企业强化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起到了震慑作用。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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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江苏1楼2023-11-26 21: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