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令中毒案中,网络认定室友孙某是投毒者,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基本点:
1.朱令是铊中毒,而孙某是清华少数几个能合法接触铊的人之一;
2.朱令是在宿舍中毒,而孙某是朱令室友,方便投毒。
◆他们的逻辑是,同时符合以上两条的,只有孙某一人,所以孙某是投毒者。但以上两点是否一定成立呢?
◆也许在2018年之前,以上推理没什么大问题,但是2018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对朱令头发毒物检测的结果出来之后,以上两个基本点就需要打上问号了。
1.朱令0.7公分长的头发检测结果显示,头发中铅的含量竟然是铊的含量的300倍,而且两者含量变化表现出很强的正相关性。这一点表明,朱令实际上并非单纯的铊中毒,而是铊铅同步中毒,而且铅的摄入量远远大于铊。而无论是铊溶液还是固体铊盐,都不可能出现铅含量如此高倍数地高于铊的情形,所以从投毒的角度,与其说是铊盐中不小心混入了铅“杂质”,还不如说是铅盐中不小心混入了铊“杂质”。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排除投毒者可能实际上用的是铅盐投毒,只是其中混入的少量的铊,无心插柳柳成荫,这才致使朱令中毒。所以,用孙某是“能合法接触铊盐的人之一”这一点作为认定她是投毒者的依据就站不住脚了,因为投毒者实际上用的是铅盐,而合法接触铅盐的范围就广的多,肯定不止当年景芳走访的这100多个单位,更别说圈定清华实验室。
2.朱令7公分长的头发的毒物检测结果显示,其第一个中毒峰值出现在8.10之前,前后误差10天左右,也就是朱令第一次中毒很可能开始于暑假期间;而0.7公分长的头发从发梢开始铊的含量就超过基准值60倍,也就是说,第二次中毒开始于这根头发“出生”之前,按头发生长速度推算,大概率是在寒假期间。这两个中毒时间点表明,认定朱令中毒发生在宿舍这一点是缺乏依据的,实际上无法确定哪里是投毒场所。
◆以上两点分别推翻了网络上推定孙某是投毒者的两个基本点,也就是“孙某是投毒者”这个结论是缺乏依据的,至少答案并不唯一。
1.朱令是铊中毒,而孙某是清华少数几个能合法接触铊的人之一;
2.朱令是在宿舍中毒,而孙某是朱令室友,方便投毒。
◆他们的逻辑是,同时符合以上两条的,只有孙某一人,所以孙某是投毒者。但以上两点是否一定成立呢?
◆也许在2018年之前,以上推理没什么大问题,但是2018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对朱令头发毒物检测的结果出来之后,以上两个基本点就需要打上问号了。
1.朱令0.7公分长的头发检测结果显示,头发中铅的含量竟然是铊的含量的300倍,而且两者含量变化表现出很强的正相关性。这一点表明,朱令实际上并非单纯的铊中毒,而是铊铅同步中毒,而且铅的摄入量远远大于铊。而无论是铊溶液还是固体铊盐,都不可能出现铅含量如此高倍数地高于铊的情形,所以从投毒的角度,与其说是铊盐中不小心混入了铅“杂质”,还不如说是铅盐中不小心混入了铊“杂质”。换句话说,我们不能排除投毒者可能实际上用的是铅盐投毒,只是其中混入的少量的铊,无心插柳柳成荫,这才致使朱令中毒。所以,用孙某是“能合法接触铊盐的人之一”这一点作为认定她是投毒者的依据就站不住脚了,因为投毒者实际上用的是铅盐,而合法接触铅盐的范围就广的多,肯定不止当年景芳走访的这100多个单位,更别说圈定清华实验室。
2.朱令7公分长的头发的毒物检测结果显示,其第一个中毒峰值出现在8.10之前,前后误差10天左右,也就是朱令第一次中毒很可能开始于暑假期间;而0.7公分长的头发从发梢开始铊的含量就超过基准值60倍,也就是说,第二次中毒开始于这根头发“出生”之前,按头发生长速度推算,大概率是在寒假期间。这两个中毒时间点表明,认定朱令中毒发生在宿舍这一点是缺乏依据的,实际上无法确定哪里是投毒场所。
◆以上两点分别推翻了网络上推定孙某是投毒者的两个基本点,也就是“孙某是投毒者”这个结论是缺乏依据的,至少答案并不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