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奸臣·秦桧传》所载秦桧议状:
桧荷国厚恩,甚愧无报。今金人拥重兵,临已拔之城,操生杀之柄,必欲易姓,桧尽死以辨,非特忠其主也,且明两国之利害尔。
赵氏自祖宗以至嗣君,百七十余载。顷缘奸臣败盟,结怨邻国,谋臣失计,误主丧师,遂至生灵被祸,京都失守,主上出郊,求和军前。
两元帅既允其议,布闻中外矣,且空竭帑藏,追取服御所用,割两河地,恭为臣子,今乃变易前议,人臣安忍畏死不论哉?
宋于中国,号令一统,绵地万里,德泽加于百姓,前古未有。虽兴亡之命在天有数,焉可以一城而决废立哉?
昔西汉绝於新室,光武以兴;东汉绝於曹氏,刘备帝蜀;唐为朱温篡夺,李克用犹推其世序而继之。盖基广则难倾,根深则难拔也。
张邦昌在上皇时,附会权幸,共为蠹国之政。社稷倾危,生民涂炭,固非一人所致,亦邦昌为之也。天下方疾之如仇难,若付以土地,使主人民,四方豪杰必共起而诛之,终不足为大金屏翰。
必立邦昌,则京师之民可服,天下之民不可服;京师之宗子可灭,天下之宗子不可灭。桧不顾斧钺之诛,言两朝之利害,顾复嗣君位以安四方,非特大宋蒙福,亦大金万世利也。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李心传对此事的分析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
此段实毁桧太甚,按珫录,桧独具单状而首词云:某身为禁从,职典台谏,则必非连名也。然当时金人独取秦桧而不及姚、马,则未尝连名可知,或者马伸尝怂恿之。今略修润,令不牴牾。
明清《挥麈第三录》载桧议状全文乃孙傅第三状,明清误也。明清第三录载秦会之(按:秦桧字会之)靖康末议状全篇,比见表姪常保孙言,尝闻之於游定夫之孙九言云,乃马伸先觉之文也。
初,会之为御史中丞,敌人议立张邦昌以主中国,先觉为监察御史,抗言于稠人广坐中曰:“吾曹职为争臣,岂可坐视缄默,不吐一词?当共入议状,乞存赵氏。”会之不答。
少焉属稿,遂就呼台史连名书之。会之既为台长,则当列於首。以呈会之,会之犹豫,先觉帅同僚合辞力请,会之不得已,始肯书名。先觉遣人疾驰以达敌人。所以秦氏所藏本,犹云桧等也。
先觉中兴初任殿中侍御史,以亮直称于一时,为汪、黄所挤,责监濮州酒税。后高宗思之,以九列召,示以大用,而先觉已死。
会之还自敌中,扬言已功,尽掠其美名,遂取富贵,位极人臣,势冠今古。先觉子孙漂泊闽中。先觉有甥何珫者,慷慨自任,得其元稿,累欲上之,而马氏之子止之云:“秦桧之凶焰方炽,其可犯邪?”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引《后录》:绍兴乙亥春,珫忽梦先觉衣冠如平生,云秦氏将败,趋使往陈之。珫即持其稿以叫阍。会之大怒,诬以他罪,下珫大理,窜岭外。抵流所,末几而会之果殂,其家讼冤,诏复珫故官,后至员郎,先觉忠绩遂别白于时。游与马邻墙而居,得其详云。
《玉照新志》卷四明清《挥尘录余话》载马伸首乞立赵氏事,后询之游诚之,凡言与前辈说有异同者,今重录其所记于后:
靖康初,秦桧为中丞,马伸为殿中侍御史。一日,有人持文字至台云:“敌军前令推立异姓来。”未及应语之间,马遽云:“此天位也,敌人安得而易?舍立赵氏,其谁立?”秦始入议状,连名书之。已而二帝北狩,秦亦陷焉。
按:1.马伸当时任监察御史,建炎年间任殿中侍御史。此处显误。2.此事发生在秘书省,此处说“有人持文字至台”,显系日久之后,传闻出现差异。
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说:“金虽不从,心嘉其忠,与之俱归。桧天资狡险,始陈此议,特激于一朝之谅。”(“谅”在古汉语中有两个意思:1、诚信;2、相信。)
《靖康纪闻》中的相关记载范琼领兵把秘书省门,开封府、御史台长吏疾声奋呼,勒令速书名衔。士大夫相顾号恸,声闻远迩,但亦无敢慨然立异姓者。惟御史中丞论列,谓邦昌无状,不能尽人臣之大节,以释四国之难,不足以代赵氏,乞押赴军前面谕。
其余百官所议,其略云:“奉大金皇帝圣旨、二元帅台令,令立少宰张邦昌为主。某等亡国之臣,荒迷不知所措,不敢推载,欲立贤人,亦敢自军前指挥。”
桧荷国厚恩,甚愧无报。今金人拥重兵,临已拔之城,操生杀之柄,必欲易姓,桧尽死以辨,非特忠其主也,且明两国之利害尔。
赵氏自祖宗以至嗣君,百七十余载。顷缘奸臣败盟,结怨邻国,谋臣失计,误主丧师,遂至生灵被祸,京都失守,主上出郊,求和军前。
两元帅既允其议,布闻中外矣,且空竭帑藏,追取服御所用,割两河地,恭为臣子,今乃变易前议,人臣安忍畏死不论哉?
宋于中国,号令一统,绵地万里,德泽加于百姓,前古未有。虽兴亡之命在天有数,焉可以一城而决废立哉?
昔西汉绝於新室,光武以兴;东汉绝於曹氏,刘备帝蜀;唐为朱温篡夺,李克用犹推其世序而继之。盖基广则难倾,根深则难拔也。
张邦昌在上皇时,附会权幸,共为蠹国之政。社稷倾危,生民涂炭,固非一人所致,亦邦昌为之也。天下方疾之如仇难,若付以土地,使主人民,四方豪杰必共起而诛之,终不足为大金屏翰。
必立邦昌,则京师之民可服,天下之民不可服;京师之宗子可灭,天下之宗子不可灭。桧不顾斧钺之诛,言两朝之利害,顾复嗣君位以安四方,非特大宋蒙福,亦大金万世利也。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中李心传对此事的分析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
此段实毁桧太甚,按珫录,桧独具单状而首词云:某身为禁从,职典台谏,则必非连名也。然当时金人独取秦桧而不及姚、马,则未尝连名可知,或者马伸尝怂恿之。今略修润,令不牴牾。
明清《挥麈第三录》载桧议状全文乃孙傅第三状,明清误也。明清第三录载秦会之(按:秦桧字会之)靖康末议状全篇,比见表姪常保孙言,尝闻之於游定夫之孙九言云,乃马伸先觉之文也。
初,会之为御史中丞,敌人议立张邦昌以主中国,先觉为监察御史,抗言于稠人广坐中曰:“吾曹职为争臣,岂可坐视缄默,不吐一词?当共入议状,乞存赵氏。”会之不答。
少焉属稿,遂就呼台史连名书之。会之既为台长,则当列於首。以呈会之,会之犹豫,先觉帅同僚合辞力请,会之不得已,始肯书名。先觉遣人疾驰以达敌人。所以秦氏所藏本,犹云桧等也。
先觉中兴初任殿中侍御史,以亮直称于一时,为汪、黄所挤,责监濮州酒税。后高宗思之,以九列召,示以大用,而先觉已死。
会之还自敌中,扬言已功,尽掠其美名,遂取富贵,位极人臣,势冠今古。先觉子孙漂泊闽中。先觉有甥何珫者,慷慨自任,得其元稿,累欲上之,而马氏之子止之云:“秦桧之凶焰方炽,其可犯邪?”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引《后录》:绍兴乙亥春,珫忽梦先觉衣冠如平生,云秦氏将败,趋使往陈之。珫即持其稿以叫阍。会之大怒,诬以他罪,下珫大理,窜岭外。抵流所,末几而会之果殂,其家讼冤,诏复珫故官,后至员郎,先觉忠绩遂别白于时。游与马邻墙而居,得其详云。
《玉照新志》卷四明清《挥尘录余话》载马伸首乞立赵氏事,后询之游诚之,凡言与前辈说有异同者,今重录其所记于后:
靖康初,秦桧为中丞,马伸为殿中侍御史。一日,有人持文字至台云:“敌军前令推立异姓来。”未及应语之间,马遽云:“此天位也,敌人安得而易?舍立赵氏,其谁立?”秦始入议状,连名书之。已而二帝北狩,秦亦陷焉。
按:1.马伸当时任监察御史,建炎年间任殿中侍御史。此处显误。2.此事发生在秘书省,此处说“有人持文字至台”,显系日久之后,传闻出现差异。
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说:“金虽不从,心嘉其忠,与之俱归。桧天资狡险,始陈此议,特激于一朝之谅。”(“谅”在古汉语中有两个意思:1、诚信;2、相信。)
《靖康纪闻》中的相关记载范琼领兵把秘书省门,开封府、御史台长吏疾声奋呼,勒令速书名衔。士大夫相顾号恸,声闻远迩,但亦无敢慨然立异姓者。惟御史中丞论列,谓邦昌无状,不能尽人臣之大节,以释四国之难,不足以代赵氏,乞押赴军前面谕。
其余百官所议,其略云:“奉大金皇帝圣旨、二元帅台令,令立少宰张邦昌为主。某等亡国之臣,荒迷不知所措,不敢推载,欲立贤人,亦敢自军前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