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15:45来源: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浏览: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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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政字〔2024〕11号
征收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
地址:扎赉诺尔新区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兴旺 职务: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被征收人: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松涛
被征收房屋地址:扎赉诺尔区解放路西
因满洲里热电厂扩建工程2x35万千瓦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项目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7月21日依法作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扎政字〔2023〕65号),并依法公告。决定对扎赉诺尔区东起灵泉矿,西至达赉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长4.1公里,宽111.4米征收区域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签约期限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
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呼伦贝尔红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出具房屋征收分户报告,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依法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复核评估后未改变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因此该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合法有效。签约期内被征收人未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区政府认为征收实施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上报的该户情况现决定如下:
一、对坐落于扎赉诺尔区解放路西,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实施征收,因房屋性质属于非住宅房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满洲里热电厂扩建工程2×35万千瓦热电联产煤电一体化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给予货币补偿。
二、根据呼伦贝尔红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及土地估价报告,被征收人可获得的货币补偿总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60938.3元,补偿款存储的开户银行: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扎赉诺尔支行;专用存款账户: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账号:626077770。具体补偿如下:
1、有产权房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8610元。
2、无产权房屋、附属设施等补偿为人民币678228.3元。
3、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92100元。
4、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大型设备等搬迁以实际发生为准)
被征收人满洲里市满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办理坐落扎赉诺尔区解放路西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手续,搬迁并将全部房屋腾空交于扎赉诺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保障中心。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予搬迁的,扎赉诺尔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