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因为一个医药费被治残,因为一个医药费,法院驳回我所有诉讼请求,我因他人侵权失去身体健康,却还不能好好治疗被迫维权。最高院24号指导案例,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当受害者自身体质和损害结果并存的情况下,自身体质加重了损害后果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什么是自身体质?打个比方老人出了车祸医生诊断骨折,同时诊断出骨质疏松,关节退变,但自身骨质疏松、退变问题不需要治疗,也没有后果,是车祸造成的治疗,老人自身体质问题不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要全额赔偿!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受害人原本自身有过旧伤,但交通事故又在旧伤上造成新伤,这个旧伤的存在也不能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但如果交通事故后医生的诊断只有自身问题和旧伤,没有任何其它项能关联外伤,那这个车祸后的治疗就无法证明和侵权人的因果关系!而我正是这种情况,我交通事故外伤治疗医生却给我出具完全自身关节问题无法关联外伤的诊断。打个比方:我因车祸受伤的双膝和右踝关节影像检查结果无异常是最健康的状态,而医生却诊断成最差的状态,那这个诊断就没有依据,在我历经两天拒绝配合抽血化验“类风湿因子”等6项自身关节问题检测后,我的住院医生给了我另外诊断内容不同的病历!我一个40岁的人因车祸无法行走,影像检查结果证明我的关节很健康,作为医生的徐俊却要赖我是治疗自身陈旧性问题,住院医生张婷就出具完全自身关节问题无法关联外伤病历,而我在其它医院却检查出十几处损伤,这样的经历普通人能想的到吗?如果您是普通人,希望从我的悲剧中得到启发!如有疑问,请在评论区提出#社会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