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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诉案例】征收看似一切合理无从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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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胜诉案例】征收看似一切合理无从辩驳,京康王萌、曹静律师紧抓评估节点逆风翻盘!
为改善人居环境,张先生房屋所在的社区实行棚户区改造计划。2018年,区政府对社区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张先生位于湖北武汉的一处房屋便处于征收范围。经市政府同意,区政府于2018年4月发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并附《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载明了征收补偿的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及面积计算方式等事项。
看似是一切准备就绪,就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了。然而,区政府迟迟未对张先生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张先生不知道自家房屋的价值,无法对房屋的补偿方式作出选择。但区政府工作人员态度强硬,只告诉张先生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选择。张先生无奈只能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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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打听了解,张先生选定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京康律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王萌、曹静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两位律师为张先生梳理目前情况以及日后可能面临的情形,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
办案经过
按照两位律师的思路,张先生现实起诉区政府要求履行征收职责,县人民法院判决区政府履行征收职责。2023年8月,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却仍没有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经一再要求,区政府终于2023年6月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此《房地产估价报告》仅涉及装修补偿和附属物补偿,并且金额与实际不符。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要求对装修补偿和附属物补偿提出复核申请,同时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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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对张先生的请求视而不见,一直未履行征收职责,两位律师拟定诉状,认为区政府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致使补偿金额不合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区政府于2023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京康律师庭审风采
庭审中,区政府辩称其他被征收人已经全部按照程序完成征收,仅张先生一户多次与其协商未完成签约,为保障公共利益和改善市区人居环境,区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张先生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所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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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京康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案涉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被征收主体房屋价值由项目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区政府于2018年4月发布《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依据前述规定,应当按照 2018年4月张先生房屋的价值对其补偿,区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2018年4月张先生房屋的附属物、装修补偿的价值进行评估,但对房屋价值却按评估时点为2017年12月的评估价值计算,而没有按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日即 2018年4月的价值来确定补偿数额,不符合前述规定。另外,区政府提供的产权置换方案,过于笼统,没有提供置换房面积大小、价格,以及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差价的具体结算办法等内容,张先生无法有效行使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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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京康两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区政府于2023年8月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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