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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政府逾期未交付安置房,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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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政府逾期未交付安置房,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没有按时向你交付安置房可以要求政府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吗?答案是当然是可以的,今天根据最高院发布的一则案例,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高院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2582号行政裁定书,行政机关未按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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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6日,刘xx与河南省郑州市xx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某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刘xx于2013年6月13日之前搬迁完毕,xx区政府为刘xx安置房屋面积172.6平方米,临时安置期限36个月(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10日);过渡费按照刘xx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支付;xx区政府未按照约定支付各种补偿费,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房屋征收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过渡期结束后,xx区政府依照安置方案规定,对刘xx过渡费进行了翻倍发放(每平方米24元/月)。2018年4月26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2018〕28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8号《意见》)文件,该文件规定,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按照1800元发放,该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刘xx据此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对于刘xx的诉请并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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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xx区政府并未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义务,应当按照征收时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将临时安置费混同为安置补偿费,事实认定错误。(二)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期为36个月,期满应当交付安置房,即便对交付安置房具体日期有争议,也应依法判决xx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交付安置房。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再审。
高院观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xx起诉请求判令xx区政府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向其交付安置房屋,按照28号《意见》确定的安置费标准向其补发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过渡费及至本案安置终结的过渡费,并按照每日房屋征收补偿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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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为,xx区政府尚未开始建造安置房,并未拒绝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因而,对刘xx要求履行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xx区政府负有交付安置房的义务,而且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36个月的临时安置期限。刘xx提起本案诉讼时,临时安置时间早已期满。刘xx要求法院判决xx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二)关于补发过渡费的问题。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3年6月,约定按照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每月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xx区政府在超过临时安置期未能交房的情况下,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8号《意见》出台于2018年4月26日,其中规定: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不足1800元的,按照1800元发放。该意见系结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实际情况,为满足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而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作出的调整。本案中,自案涉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至今已六年之久,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仍未解决,二审法院判令xx区政府补发自2018年5月—2019年1月的过渡费7766.82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基本居住条件,应予以支持。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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