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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矿税银两、正额税课与晚明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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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6楼2024-02-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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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万历时期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岁额与总量,从矿监税使派出之日起,即为朝野所关注。前文述及,早在万历二十六年,直隶巡按御史秦懋义就根据邸报对前两年的矿税数量作过统计,建议以此为依据,增设新税种“开采银两”,并确定岁额。黄克缵、李三才、李时华等各地抚、按,也对当地矿监税使及其随员搜刮的银两作过估算。天启时编纂《明神宗实录》,连篇累牍收录各部、科道及各地官员关于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特别是矿监税使及其随员多征少解的报告,但未完整记载各监、各地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数量。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7楼2024-02-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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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史·食货志》载,“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诸珰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群小借势诛索,不啻倍蓰”。矿监税使平均每年解进矿税银两约30万两,但不见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之后的记载。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8楼2024-02-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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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秉《定陵注略》根据亲族、友邻收藏的邸报及其他资料,记载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10年间的矿税银两,共有银569万余两、金1.2万余两,平均每年约银60万两,约为《明史·食货志》所记2倍。杨涛和南炳文、汤纲分别根据《定陵注略》对历年矿税银两作了细致统计,本文也将其作为矿税岁额估算的重要依据。南炳文、汤纲指出,《明神宗实录》所载北直隶王虎及广东李凤、李敬的进银数,分别是《定陵注略》记载的2.8倍和3.5倍,故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矿税银两总数应是《定陵注略》所记3倍左右,即共1800万两、每年约180万两。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9楼2024-02-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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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由此而来。第一,《定陵注略》是《明史》万历史事的重要史料来源,但为何《明史·食货志》关于同一时段矿税银两的记载只有《定陵注略》的一半?第二,《定陵注略》有关矿税银两的记载,是否存在疏漏?第三,本文估算的约124万两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与南炳文估算的约180万两,其差距因何而来?
          第一个问题,笔者曾有专文论及。《定陵注略》所记近600万两,是逐年、逐监解进京师的银两,《明史·食货志》所记近300万两,则是除去宦官各衙门分割后入皇室内库的银两。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0楼2024-02-17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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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问题,文秉以一人之力,对矿税银两进行逐监、逐次、逐年记载,极为可贵。但正如南炳文所说,文秉生逢乱世、缺失文献,《定陵注略》所记有明显缺漏。据笔者梳理,《定陵注略》对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矿税银两的记载,缺漏有三。其一,税种缺漏:(1)宝坻鱼苇银,先后由王虎(1年4万两)、张烨(2年共6万两)、马堂(2年共4万两)征收,5年共14万两;(2)临清加税,每年7.8万两,马堂征收,7年共54.6万两;(3)苏松四府加税,每年6万两,先由孙隆、后由刘成征收,7年共42万两。以上因税种缺漏共少记110.6万两。其二,税额缺漏:(1)山东岁额为10万两(矿银3.2万两、税银6.8万两),每年少5万两,8年共少40万两;(2)山西税监孙朝岁额5万两,每年少2.9万两,6年共少17.4万两;(3)广东税监李凤岁额13万两,每年少8万两,8年共少64万两,珠监李敬岁额5万两,每年少2万两,9年共少18万两;(4)辽东税监高淮岁额3.6万两,每年少2.6万两,5年共少13万两。以上因岁额缺漏共少记152.4万两。其三,年份缺漏,如河南分别记载了鲁坤3年、胡滨4年的进银数,缺漏6年矿银、3年税银,共18.6万两;再如云南记有3年、辽东记有5年,分别少载4年共8万两、2年共7.2万两。以上因年份缺漏共少记33.8万两。如果加上《定陵注略》缺漏的296.8万两,矿税银两与本文估算的岁额124.1万两、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的约1053万两比较接近。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1楼2024-02-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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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问题,南炳文所举广东、北直二例中,广东李敬、李凤一例是《定陵注略》的岁额缺漏所致,北直的真、保、蓟、永一例则因《定陵注略》与《明神宗实录》关于王虎的记载不同。《明神宗实录》记万历三十四年王虎撤回北京时称进过金557两、银9.3万余两,除去其中的万历二十八年兼管“宝坻鱼苇银”4万两,则与《定陵注略》所记王虎、王亮所进总数相当,故《明神宗实录》所记王虎进银数为《定陵注略》的2倍多。所以,对于矿税银两的数量,不应因上述二例而以《定陵注略》所记3倍进行测算。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2楼2024-02-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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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矿监税使在各地开矿征税,学者认为,看似荒唐的事件实有其合理性,那就是明代税收制度存在重大结构性缺陷,即重农业税而轻工商税。明朝税收体系建立在明初社会经济残破,农业经济正在恢复、商品经济尚未形成的基础上。一二百年之后,国内商品经济繁荣、海外走私贸易发展,但税收体系仍以农业税为主,结构性缺陷凸显,矿监税使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神宗基于对税制结构性缺陷的认知而派出的。通过统计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各项商业税,林枫指出,这一时段每年征收商业税约200万两,除去其中原有的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及湖广长江遗税溢出的6万两,实际所增商业税为110余万两,再加上30万两左右的矿税,共140余万两,与本文估计的124.1万两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较为接近。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3楼2024-02-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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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矿监税使征收的矿税银两,以及转化为地方官府征收的正额税课,无论是本文估算的每年124.1万两,还是林枫统计的140余万两,或是南炳文估计的180余万两,都是根据现有文献推算而来。由于数据不完整,可能导致某些环节的计算不精确,但并不妨碍对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大体估算。上述推算得出的矿税银两/正额税课,既可以视为皇室及宦官衙门对城镇工商业者的掠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万历中后期城镇工商业者相对能够承受的新增税收额度,对以增收工商税为契机的明代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4楼2024-02-1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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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历七年三月,张居正云:
                    国家财赋,正供之数,总计一岁输入太仓银库者,不过四百三十余万两,而细至吏承纳班、僧道度牒等项,毫厘丝忽,皆在其中……今查万历五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而六年所入,仅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余两。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5楼2024-02-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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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历中后期每年的财政总收入,若以白银计算,在3000万两上下。田赋作为主要税源,虽然多折合成白银征收,但仍有相当部分是交纳实物,前者为折色,后者为本色。田赋及其他所入分为存留和解运两部分。存留者为地方财政,主要供给当地官府、驻军、藩府,以及用于水利、土木、赈灾等。解运者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入皇室内库,包括人们熟知的金花银,以及皇庄子粒银(均为折色),还有各种物料及土产(为本色);另一部分是张居正所说的进入户部太仓者(为折色),这才是明朝的中央财政或中央可支配财政。这一款项所入及所出,虽时有浮动,万历以后大抵在400万两左右。和地方财政一样,中央财政也常常入不敷出。以张居正所说的两个年份为例,万历五年岁入435万余两、岁出349万余两,结余近90万两;但万历六年岁入355万余两、岁出388万余两,超支30余万两。再以矿监税使派出期间的万历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为例,前者太仓入银422.3万两(另有京粮银35.9万两),后者仅325.7万两(另有京粮银29.2万两),相差约100万两。可以说,在后张居正时代,明朝中央财政持续赤字,所拖欠的主要是军饷。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6楼2024-02-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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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室的无节制用度和万历三大征,使明朝财政雪上加霜。从万历六年开始,先是特例、后为常规,皇室每年从太仓挪借20万两买办银,都是有借无还。至万历三十二年,皇室26年间共从太仓挪借520万两,皆为边饷银。万历二十九年,为置办太子及诸王册立、大婚所需珠宝等物,费银共250万两。由于不属额定开支,太仓无法支付,只好启动储备金太仆寺马价银。万历三十五年八月,太仆寺少卿李思孝上疏,称隆庆朝及万历前期,太仆寺所积马价银有1000余万两,万历三大征所需费用向太仆寺借支753万两,筹措边饷借支150万两,太子及诸王册立、大婚借支70余万两,均有借无还。自万历十八年到三十五年,户部、礼部、工部等共向太仆寺借银1058万两,作为总储备金的太仆寺马价银仅剩27万两。万历三十二年,边饷应发372万两,实发仅184万两,拖欠188万两,内官却催交次年20万两买办银。大学士沈一贯述及与户部尚书赵世卿面对外欠边饷、内催买办、“太仓如洗”的现状,只有“相对涕泣”。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7楼2024-02-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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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万历时期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有了基本认识后,便可以看出始为矿税银两、继为正额税课的工商税收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即使以本文估算的每年124万余两岁额(三个估值中最低),也超过了万历二十四年之前明朝每年八九十万两的工商税收,接近太仓年收入的1/3;而2700多万两的总量(也是三个估算中最低的)几乎是总储备金太仆寺马价银的3倍。当然,万历三十四年以前,这笔收入只是矿,税银两,由皇室内库及宦官各衙门分割,此后才是正额税课。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8楼2024-02-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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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只有一半的正额税课(每年60余万两)归户、工二部支配,但对于中央财政来说,也不是小数目。据《万历会计录》所记,万历六年,作为明朝商业税重要来源的崇文门、张家湾二宣课司及河西务、临清、浒墅、九江、淮安、扬州、北新七大钞关,每年额银约24.5万两。另据万历二十五年户部条议,将七大钞关税额调整到33.4万两,仅户、工二部支配的正额税课的一半左右。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29楼2024-02-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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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正额税课有一半入内库为内帑,但万历三十四年之后,皇室便不再挪借从万历六年开始的每年20万两买办银,即被正额税课冲销。事实上,预算要进入内库的一半正额税课,也常因灾荒而存留各地以助赈济,或以内帑的方式发放边饷。如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命尚在各地的税使张烨、马堂、胡滨、丘乘云、潘相等将本年应入内库的税银,以及江西、广西未及解入的贮库银两一并解送户部,“接济辽饷募兵之用”。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30楼2024-02-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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