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我入职一家单位,签订了三次一年期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从来没有给我合同,入职时说的无责底薪三千,后来变成无责底薪2800加200全勤奖,提成另算,但是我基本都是拿3000底薪,三年多只请了三四次事假和病假,入职后有一年半的样子没有交社保,后来才按最低标准交了社保,每月扣了400多,基本工资就变成2500多了,我是城镇户口,从来没有交公积金,2023年11月开始,公司以我业绩不好,没有签到订单为由,扣了我的基本工资,按1930元发(包含全勤奖),还要在扣社保,到手工资就只有1500的样子了,快过年了,为了节约公司成本,又放了一个月假,不算工资,不算全勤,2024年1月上班到20号,公司按1930元为基础,扣除放假工资和社保、全勤,今天22号发工资,实际到手只有700多,2024年2月工资应该也要扣完,找老板理论,老板说按公司规定来的(没有书面文件,口头说的,没达到业绩要求就扣工资),还说没扣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的,现在又要改公司制度,我接受不了,还要签新合同,底薪改成1930元,我拒绝没签,公司也没说开除我,我现在应该提被迫离职,还是怎么处理呢?赔偿要怎么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