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什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甚至也不是什么“己所欲,施于人”,而应该是“人归人,己归己”。自己的事自己做主,人家的事由人家自己做主。承认正常人都有自我决定权。
己所不欲与否的说法从根源上就错了。它是建立在一个人有无决定另外一个人的行为的天然权力,一群人有无具有决定和控制另外一群人的权力,这么一个前提与基础上。这个前提和基础现在我们知道是错误的。
己所不欲与否的说法从根源上就错了。它是建立在一个人有无决定另外一个人的行为的天然权力,一群人有无具有决定和控制另外一群人的权力,这么一个前提与基础上。这个前提和基础现在我们知道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