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主体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不得营业;擅自营业的,由证照办理部门依法查处。(一)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 500 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取缔。(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根据情形并处以 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