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精神,为完善兰山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增加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兰山区政府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在线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lsqzfhcxjsjadmin@ly.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邮编276002,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划重点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给予一定补贴,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兰山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金及房票安置补贴的总金额。
房票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
房源类型。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兰山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由区住建局组织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图片
草案内容如下
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精神,为完善我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水平,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给予一定补贴,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兰山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兰山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兰山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使用的商品房房源库,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安置房销售行为监管和房源安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和房票使用兑付;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属地镇街是房票安置片区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五条 房票制定核发。房票样式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编号、加盖房票专用章生效,由区住建局会同实施单位核发。
第六条 安置人员信息。房票应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房屋位置等信息。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金及房票安置补贴的总金额。
(一)量化货币补偿金。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现行时点进行评估货币价值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票安置补贴。房票安置补贴按照每户12万元或者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上浮10%的标准计算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第八条 房票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
第九条 使用规则
(一)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由被征收人持有,可用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之外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或获取)商品住宅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税收优惠”的税收减免。
(二) 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的,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房屋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被征收人出具的房票使用人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 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办理挂失作废手续并进行登报挂失,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作废。
(四) 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精神,为完善兰山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增加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科学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兰山区政府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在线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lsqzfhcxjsjadmin@ly.shandong.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57号,邮编276002,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划重点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给予一定补贴,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兰山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安置方式。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金及房票安置补贴的总金额。
房票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
房源类型。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为兰山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由区住建局组织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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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内容如下
兰山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精神,为完善我区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提升安置水平,结合兰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的概念。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给予一定补贴,以房票的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兰山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兰山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兰山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使用的商品房房源库,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安置房销售行为监管和房源安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和房票使用兑付;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属地镇街是房票安置片区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五条 房票制定核发。房票样式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编号、加盖房票专用章生效,由区住建局会同实施单位核发。
第六条 安置人员信息。房票应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房屋位置等信息。
第七条 房票票面金额。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经认定的合法面积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量化安置补偿金及房票安置补贴的总金额。
(一)量化货币补偿金。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现行时点进行评估货币价值补偿标准执行。
(二)房票安置补贴。房票安置补贴按照每户12万元或者根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上浮10%的标准计算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第八条 房票签发日期及有效期。房票应载明签发日期及使用有效期,房票自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被征收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
第九条 使用规则
(一) 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由被征收人持有,可用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之外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或获取)商品住宅不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税收优惠”的税收减免。
(二) 被征收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的,应持有被征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房屋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被征收人出具的房票使用人证明的相关材料。
(三) 被征收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收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办理挂失作废手续并进行登报挂失,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原房票作废。
(四) 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 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