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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法院郭永平枉法裁判,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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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山西省石楼县灵泉镇塔子上村村民,杨够英,现年56岁,举报离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郭永平枉法裁判,乱作为的行为,事实如下:一、郭永平在审理石楼县灵泉镇塔子上村村民刘荣诉石楼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石行罚决字(2021)00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中,存在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故意把法律混为一体,一概而论。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他人”的认定和处罚分辨不清。因为刘荣诉的是石楼县公安局作出的吕公石行决字(2021)00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殴打他人决定拘留五日,郭永平在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过殴打他人一事,而是用故意伤害他人张冠李戴,作了胡乱阐述,请郭永平回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条文释义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二,庭审中既不严格审查更不作证据质证。导致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也就是根本没有证据,判决书中根本没有刘荣殴打他人的一丝证据,凭空而论。请郭永平回答本案的主体内容是什么?三、对程序审查避重就轻,掩盖不法事实,把违反法定程序确认为程序轻微。即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行初45号行政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重要程序:即(处罚前的告知通知书),因石楼县人民政府石复决字(2021)第1号行政复议决字中已经认定2021年4月14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笔录中缺少公安机关拟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条款的内容。所为告知必须是充分告知。如没有告知依据什么法律条款,作出具体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有何意义,后面的处罚不能加重怎么对比?所以仅告知条款不告知具体内容,导致相对人在理解意义上不能明确理解。这样,陈述,申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及不复核的权力,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也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因郭永平在行政判决书中说到石楼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书合法,没有不当,予以支持。郭永平为什么断章取义,避重就轻,避开这个程序审理,这是什么行为?这就是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三,主体资格审查不合法:庭审中石楼县公安局提交的四位办案民警(张旭东,王彦林,陈明,李雪峰),刘荣当庭质证,行政处罚全程没有见过他们,办案人员是穆朕江等几位派出所工作人员,他们跟本没有执法证,不能执法,为什么郭永平判决书中没有论述他们几个的具体资格,?这是什么行为?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偏袒对方感情用事。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五,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明白的告诉当事说:你们的案件有理能赢了,但是法院院长不让赢,我也没办法,因为我自己是一个小小的芝麻官。综上所述,全部属实,希望纪检委领导调查落实,严查严处这样的害群之马,还一审申请人刘荣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判决,督促从新复核,审理本案举报人:杨够英2024年4月1日


IP属地:山西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4-05 10: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