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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四海公司指控晋煤集团使用伪造证据操纵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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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鑫四海公司指控晋煤集团使用伪造证据操纵司法裁决
近日,山西鑫四海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四海公司)在一场法律纠纷中,指控晋煤集团旗下的长治仙泉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煤业公司)使用伪造证据和恶劣手段,颠覆了有关部门的司法认知,引发社会关注。

1、 补偿款多年追讨未支付
据了解,鑫四海公司是长治县(现上党区)西池乡南山煤矿关闭前持股100%股东,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中,该煤矿被确定为政策性关闭煤矿,2010年9月19日,长治县下发《长治县2010年度关闭矿井指导意见》规定县执政部门应补偿给该煤矿1690万元。
鑫四海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7年4月上诉晋城中院,审理后,判决“长治县依照有关文件在30天内履行给付山西鑫四海饲料有限公司关闭南山煤矿补偿款的义务”。长治县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审理后下发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伪造证据成误导判决的关键
2018年,仙泉煤业公司持两份证据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证据中竟然显示:鑫四海公司已与晋城金鼎煤机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包括补偿款之内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仙泉煤业公司。最高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山西高院再审”。2018年12月17日,山西高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撤销原判,发回晋城市中院重审。
在晋城中院审理过程中,鑫四海公司多次指出所谓的资产转让协议是伪造的,请求有关部门对相关协议中其公司法人的签名和手印进行鉴定,但遭到有关部门拒绝。仙泉煤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甚至缺乏原件,却仍被有关部门采信,严重违反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3、 四大不合理认定
1. 采行伪造证据:
再审中发现鑫四海公司提交的2010年1月5日的《资产转让协议》为伪造复印件,涉及盖章和签字的部分也存在疑点。协议落款除了盖章处有李国英签字外,协议竟然还规定了李国英按手印处,李国英出庭时否认签订过该协议,并申明从未在协议签字时还有按手印的多余操作;
2. 鉴定申请置之不理:
鑫四海公司多次要求对协议进行鉴定,但晋城中院未予理睬,并在判决书中未妥善处理相关申请。并在判决说明中以涉案煤矿2011年12月15日出具的证明(2011年12月12号南山煤矿公章财务章已移交晋煤金鼎公司)无需鉴定为由不支持鉴定。
3. 缺乏原始证据:
庭审至今仙泉煤业公司未能提供伪造协议的原件,且在档案室查阅时发现协议复印件标注有10页但实际只有不连贯的6页。

4. 证明文件时间矛盾:
仙泉煤业公司提交的由涉案煤矿盖章的《证明》欲证明已同意由其领取补偿款,该证明落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鑫四海公司提交的《移交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煤矿印章已于2011年12月12日移交给仙泉煤业,该证明不是鑫四海公司出具的,但有关部门未对此进行充分审查。
4、 新证据或将带来转机
最近的发现显示,2023年11月鑫四海公司重新找回了2010年1月5日鑫四海公司及涉案煤矿与仙泉煤业及其设立者山西晋煤集团金鼎煤机矿业有限公司四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原件,其中并未包含将全部资产转让给仙泉煤业公司的内容。
此外,在2020年鑫四海公司与仙泉煤业因欠款纠纷在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中,申请了对仙泉煤业提交的《付款委托书》中鑫四海公司印章进行鉴定,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证实,仙泉煤业公司使用的鑫四海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充分表明了仙泉煤业公司的违法行为。

鑫四海公司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启动纠错程序,还原真相,维护正义。公司要求采信真实证据,纠正错误,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呼吁司法机构严格依法审理,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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