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地方行政区划虽然稳定运行多年,但仍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是层级偏多。省、市、县、乡镇等四个层级。以往交通、通讯均不发达,管理幅度半径有限,设立四个层级情由可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完全可以缩减1个层级,实行三级地方制。二是通名较乱。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通名混用,比如“市”这个通名,有直辖市、设区市、县级市,“区”更是覆盖省级(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地级(地区)、县级(区)、镇级(县辖区公所,尚有2个)和村级(社区),还有并未列入宪法的特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林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和矿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另外各类新区和经开区、高新区等功能区实际也具备行政区划的特性。另一方面通名过多。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通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区,乡、民族乡、镇等三个层级11项,然而实际上还有盟、旗、苏木、民族苏木以及前文所述的地区和特区、林区、矿区,数目繁杂,令公众不宜区分。三是规模不一。受经济、人文、地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一层级的行政区划单位的人口、面积大不相同。即使是在青藏高原和边疆等特殊地理环境之外的省份,同一省内的地级、县级、乡级人口也是相差悬殊。以笔者所在江西省的县为例,人口最多的南昌县145万,人口最少的资溪9.5万。人口相差15倍,设置的党政部门却是大致相同。此外,还有一些乡镇人口偏小,有的甚至不足1万人,人口规模不足城市的一个大型社区,却也要设置一套党政机构,形成财政、编制资源的浪费。为此,建议在在行政区划上做到“精简层级+控制规模+规范通名”三管齐下。一是减层级。保持省级总体稳定,将地市、县区、乡镇三级归并为市、地区和新设州与县、区和新设镇两级。为便于实施以及干部安置,新设的州先暂定为副地级,新设镇暂定为副县级。县区和镇为基层行政单位,不得设置街道办事处,直接管理社区和村。此外,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现有的区(地级)改为地区、街道(处级)改为区,形成省、都——市、地区、自治州和州(副地级)——县、区和镇(副县级)的三级行政区划。副省级市因人口规模大,实际是3.5级。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大、城区人口多的大城市(优先省会城市)有序升格副省级市。二是控规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边远地区外,依据各省人口基数的不同,以人口规模设置行政区划。首先在县(镇)级,一般按照10-15万左右设置。现有人口小县(小区)在该标准范围内的,一律不设置乡镇街道。如县(区)域面积偏大,为便于服务群众,可参照全国首个镇改市浙江龙港的做法,在部分被撤并的乡镇驻地设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现有乡镇街道人口规模达到该标准,可直接升格为副县级镇。相邻2-3个左右乡镇如合并达到该标准也可升格。其次是市(州)级。参照重庆市(实际上是省的规模)直辖38个县区的管理幅度,在所在省现有设区市数量的基础上,按照每省市(州)总数不超过30个的原则,整合中心城区外的人口大县(县级市),增设副地级的州。三是定通名。行政区划通名坚持去繁从简,在省一级,以省为主,自治区改为自治省,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分别改为都、特别都。在地一级,以市、州(含自治州)、地区为主,内蒙古所特有的盟改为地区或市、自治州。在县一级,以县(含自治县)、区、镇为主,内蒙古所特有的旗、苏木改为县、镇,特区、林区、矿区等特殊区划改为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