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看来,一种社会形态与另一种社会形态,像约·斯·穆所理解的那样,有着不同的分配关系;但马克思不同于其他作家,他认为分配关系源于生产关系。他说:“所谓的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的社会形式……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只把分配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而不把生产关系看作历史性的东西的见解……只是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开始进行的、但具有局限性的批判”(《资本论》第3卷,第998—999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出版)。马克思的生产理论的核心是一个阶级受另一个阶级的剥削。对剩余劳动的榨取,相应地在各阶级之间形成了分配关系。但它是一种只有依据生生产关系有关的量和质的尺度才能理解的关系。尽管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条件的分配关系作了很多阐述,但还是让我们根据资本主义的情况来说明一下这种分配关系。
基本的分配关系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的,从收入形式来说,资本和劳动分别是由利润和工资来表示的。因此,从分配上分析资本主义,就会把这种关系看作是在剥削反映出来的一种对抗现象,因为剥削表现为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反比关系。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利润是从剩余价值的生产中得到来的,即通过强迫劳动者在生产工资货物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进行劳动来创造的。于是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源于生产关系。工资作为生产的先决条件而预付的,而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在交换中的形式则是生产的结果,它本身就是资本与劳动在劳动过程中的矛盾。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并不像马克思主义的斯拉法学派所认为的那样应主要被看作是两个阶级之间在纯产品份额上的冲突,而应主要看作是在生产问题上冲突的结果,因为在这种生产中,两个阶级的处境并不是同等的。
剩余价值的生产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关系的性质。但是剩余价值本身也必须进行分配。在各工业资本家之间,假定资本是通过信用进行流动的,就有一种按预付资本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的趋势——形成生产价格和转化问题。剩余价值还会通过诸如地租和利息等形式而被占有。对于地租来说,地产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利息来说,则必须分析金融资本。此外,竞争也是分配的最复杂而又最具体的主宰因素,困为当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工资时,竞争会使工资往往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
基本的分配关系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进行的,从收入形式来说,资本和劳动分别是由利润和工资来表示的。因此,从分配上分析资本主义,就会把这种关系看作是在剥削反映出来的一种对抗现象,因为剥削表现为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反比关系。然而,在马克思看来,利润是从剩余价值的生产中得到来的,即通过强迫劳动者在生产工资货物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进行劳动来创造的。于是利润与工资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源于生产关系。工资作为生产的先决条件而预付的,而利润作为剩余价值在交换中的形式则是生产的结果,它本身就是资本与劳动在劳动过程中的矛盾。因此,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并不像马克思主义的斯拉法学派所认为的那样应主要被看作是两个阶级之间在纯产品份额上的冲突,而应主要看作是在生产问题上冲突的结果,因为在这种生产中,两个阶级的处境并不是同等的。
剩余价值的生产揭示了资本与劳动之间分配关系的性质。但是剩余价值本身也必须进行分配。在各工业资本家之间,假定资本是通过信用进行流动的,就有一种按预付资本的比例分配剩余价值的趋势——形成生产价格和转化问题。剩余价值还会通过诸如地租和利息等形式而被占有。对于地租来说,地产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而对于利息来说,则必须分析金融资本。此外,竞争也是分配的最复杂而又最具体的主宰因素,困为当劳动力市场有利于工资时,竞争会使工资往往占有一部分剩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