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地块编号:350582-11-B-96,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滨江大道11号,中心经纬度为E 118.478456°,N 24.949490°,地块面积为68100m2。
调查地块历史与现状概况:调查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福建远红消防有限公司(灭火器材制造厂)、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砖机制造厂)、泉州铭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机械配件厂)、福建美赛德门业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制造厂)、汽车配件生产厂、散热器生产厂、办公楼、员工宿舍、烂尾楼。
调查地块现状:调查地块内的建构筑物尚未拆除,地块内东北部区域现状为空地,东北侧有一栋建筑为烂尾楼;西北部区域为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中东部区域为福建美赛德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铭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东南部区域为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汽车配件厂;中西部区域为散热器生产公司厂房;西南部区域为原福建远红消防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现状已空置;地块东部区域有2栋员工宿舍楼。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RB)。
红线外500m范围相邻地块历史与现状主要用途为学校、居民区、机械配件厂、汽车配件制造厂、塑胶制品厂、服装制造厂、包袋制造厂、高低压开关设备制造厂、液压机械配件制造厂、厨具卫具批发厂、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加工厂、冷却器制造厂、仿瓷餐具制造厂、金刚石工具制造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场等。
现状北侧紧邻滨江大道,隔道路为泉州市明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西侧靠近泉南高速;南侧30m外为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泉州飓得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东侧紧邻金河大道,隔道路为丽景新城及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现场快筛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该地块土壤常规污染项目和特征污染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地下水检测项目(除菌落总数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菌落总数超标,其原因可能是生活污水管道渗漏影响。地表水检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要求,不属于污染水,对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基本无影响。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地下水污染羽及下游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对环境和人为活动影响较低。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为非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该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
南安市霞美镇滨江产业基地工业用地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地块编号:350582-11-B-96,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滨江大道11号,中心经纬度为E 118.478456°,N 24.949490°,地块面积为68100m2。
调查地块历史与现状概况:调查地块历史用途主要为福建远红消防有限公司(灭火器材制造厂)、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砖机制造厂)、泉州铭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机械配件厂)、福建美赛德门业科技有限公司(防火门制造厂)、汽车配件生产厂、散热器生产厂、办公楼、员工宿舍、烂尾楼。
调查地块现状:调查地块内的建构筑物尚未拆除,地块内东北部区域现状为空地,东北侧有一栋建筑为烂尾楼;西北部区域为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中东部区域为福建美赛德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泉州铭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东南部区域为泉州市栢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汽车配件厂;中西部区域为散热器生产公司厂房;西南部区域为原福建远红消防有限公司生产车间2,现状已空置;地块东部区域有2栋员工宿舍楼。地块规划为商住混合用地(RB)。
红线外500m范围相邻地块历史与现状主要用途为学校、居民区、机械配件厂、汽车配件制造厂、塑胶制品厂、服装制造厂、包袋制造厂、高低压开关设备制造厂、液压机械配件制造厂、厨具卫具批发厂、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加工厂、冷却器制造厂、仿瓷餐具制造厂、金刚石工具制造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场等。
现状北侧紧邻滨江大道,隔道路为泉州市明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江南冷却科技有限公司;西侧靠近泉南高速;南侧30m外为福建益川自动化设备股份公司、泉州飓得快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东侧紧邻金河大道,隔道路为丽景新城及泉州市宏盛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现场快筛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该地块土壤常规污染项目和特征污染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石油烃(C10-C40)未超过《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地下水检测项目(除菌落总数外)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IV类标准限值,地下水菌落总数超标,其原因可能是生活污水管道渗漏影响。地表水检测指标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限值要求,不属于污染水,对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基本无影响。该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地下水污染羽及下游区域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对环境和人为活动影响较低。调查地块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为非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该地块可作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分类”规定的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