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2021)鲁民申11862号,(2021)鲁02民终第3350号,(2020)鲁0213民初3539号,青检民监【2023】143号。
被告伪造了李村街道办事处的公文公章、伪造了街道门牌号对原告诈骗,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了相应的财产履行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事实以次充好、诉至法院,被告用多种手段逼迫原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山东省法院、青岛市法院、李沧区法院(三级法院)涉审法官违反法律多项条款帮助被告欺诈原告,致使原告财产损失巨大。
审理过程中涉审法官有如下问题:帮助被告隐瞒触犯《刑法》140条“以次充好”、266条“诈骗”、276条“破坏生产经营”、280条“伪造变造政府公章公文”的事实,帮助被告隐瞒触犯《民事诉讼法》111条“伪证”的事实,拒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将刑事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侦查、有结果后继续审理该案,利用权利之便纵容被告欺诈原告、致使原告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精神蒙受巨大损害。
由于三级法院涉审法官枉法裁判原告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受理,之后违法拖延,原告逐级诉至最高检、最高检令该院做出裁决,可该院涉审检察官共产党员李晶晶(竟然被评为先进个人)违背事实无证据的陷害原告、触犯检察官法第47条若干规定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原告依法控告至省高检,目前依法受理。
原告依法去公安部门申请刑事立案,被李村派出所、李沧分局和青岛市公安局以法院已经判决是民事案件为由驳回立案,原告据理力争说裁决书注明原告可以去公安报案申请、仍然被拒绝立案,原告依法申请李沧区检察院监督后十个月才下来裁决、可是并不依法告知原告,原告多方查询半年后才在该院接收到,目前已经依法逐级控告到了最高检。
综上所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涉审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却违法压案不移交、不受理,公然程序违法,枉法仲裁,任由被告当庭伪证,帮助被告欺压诈骗原告,以本身职务之便凌驾于法律之上、驾驭法律与人民为敌,危害社会和人民财产安全。
被告伪造了李村街道办事处的公文公章、伪造了街道门牌号对原告诈骗,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出了相应的财产履行该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隐瞒事实以次充好、诉至法院,被告用多种手段逼迫原告继续履行该合同,山东省法院、青岛市法院、李沧区法院(三级法院)涉审法官违反法律多项条款帮助被告欺诈原告,致使原告财产损失巨大。
审理过程中涉审法官有如下问题:帮助被告隐瞒触犯《刑法》140条“以次充好”、266条“诈骗”、276条“破坏生产经营”、280条“伪造变造政府公章公文”的事实,帮助被告隐瞒触犯《民事诉讼法》111条“伪证”的事实,拒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第5项、将刑事线索移交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侦查、有结果后继续审理该案,利用权利之便纵容被告欺诈原告、致使原告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精神蒙受巨大损害。
由于三级法院涉审法官枉法裁判原告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该院受理,之后违法拖延,原告逐级诉至最高检、最高检令该院做出裁决,可该院涉审检察官共产党员李晶晶(竟然被评为先进个人)违背事实无证据的陷害原告、触犯检察官法第47条若干规定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原告依法控告至省高检,目前依法受理。
原告依法去公安部门申请刑事立案,被李村派出所、李沧分局和青岛市公安局以法院已经判决是民事案件为由驳回立案,原告据理力争说裁决书注明原告可以去公安报案申请、仍然被拒绝立案,原告依法申请李沧区检察院监督后十个月才下来裁决、可是并不依法告知原告,原告多方查询半年后才在该院接收到,目前已经依法逐级控告到了最高检。
综上所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涉审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却违法压案不移交、不受理,公然程序违法,枉法仲裁,任由被告当庭伪证,帮助被告欺压诈骗原告,以本身职务之便凌驾于法律之上、驾驭法律与人民为敌,危害社会和人民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