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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可以管好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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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管,是执法者还是违法者?是城市管理者还是城市破坏者?是文明还是野蛮?是监管还是作乱?是为城市带来安全平静还是惊恐喧嚣?执法部门,对老百姓是帮助引导还是独裁压制?城管,可以管好自己吗?
五月,春夏之交,明媚的阳光尚未有炙热的迹象,偶尔的雨水令空气变得更加清新,如此好时光,却被一起城管暴力违法执法强拆事件笼罩上了阴霾,突如其来,猝不及防。
事情发生在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的某个社区。暴力违法执法单位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管局执法大队。
近期家里装修施工,装修期间由于邻里举报(时间为5月11日),城管局多次上门查看现场施工情况,并提出整改方案为厨房窗户下方被损坏墙体的修复,此整改内容与之后的强拆建筑物没有任何关联。我于5月13日主动去城管局与相关负责人具体沟通家庭装修的相关事宜,解释说明了具体情况如我户装修是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翻新修缮,包括水管老化、防水系统等基础施工问题,并未进行扩建,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问题,经沟通,城管局提出让我准备装修书面申报材料(主要包括文字阐述材料、院子原始照片以及施工平面效果图),在城管局要求的前提下,我准备完毕所有书面申报材料,并于5月17日提交到城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收下并当着我的面备份留档,与此同时,我也以其他形式如口头电话等与社区、镇政府执法大队、自规局等单位主动联络沟通并进行了报备。在申报材料提交之后,5月18日(也就是提交完的第二天),开始正式施工,主要为杂物间和原安置假山装饰的围栏进行了重新修缮,杂物间位置高度范围大小与原始完全一样,围栏处的高度为高于地面40公分,施工两天基本成型,5月20日,城管局再次接到举报上门,提出杂物间和围栏为违建物(口头形式),并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如《违建认定书》和《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等,5月21日,城管局大批人马在事先没有任何通知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闯入我户住宅,我父亲(户主)并未在家,城管局执法人员也未经得户主或其家属的同意,私自入侵民宅,先后有二十多人,来势汹汹,面目狰狞,耀武扬威,不容商量,并带着工具要立即进行强行拆除,由于情况紧急,我电话通知了父母回家并与执法人员商量是否可以等户主到达现场再行商榷定夺,此时古稀之年的父亲正在城管局局长办公室与其沟通,我简单说明了现场情况之后,父亲在局长办公室提出了城管局执法人员强行拆除并没有走任何程序,没有任何书面的通知(如《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强行拆除决定书》等),并沟通是否可以限期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城管局局长明知执法人员没有走任何法定程序却直接下达命令要求当日全部强行拆除,当我父母赶回家中,他们已在进行强拆(户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并且没有任何清单签字等手续,直接粗暴大动干戈突如其来对我户院子的杂物间和围栏进行了强拆,并在此过程中对我和我母亲进行了人身自由限制(我们被十几个人遏制住无法动弹),由于现场激烈暴力的肢体接触对抗,六十多岁的母亲胳膊造成轻微扭伤,我的脚部也有出血受伤,且感到呼吸困难,不断求救,他们也并未松手,面无表情如野兽般凶恶,如流氓般行事,不敢置信这是政府执法人员作派,如此嚣张蛮横,如此居高临下,如此我行我素,如此践踏老百姓的尊严,如此将执法行为建立在对老百姓的憎恨和唾弃的前提下,如此将执法人员的形象彻底毁灭在老百姓的心里,我们在精神上同样受到极大伤害,并且对政府执法人员感到无比寒心和失望。在城管局执法人员强拆结束,我们提出诸多程序问题的质疑以后,带领二十多人马的队长临时写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落款为5月21日(也就是进行强行拆除的当日),内容为要求我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城管局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逾期之日也就是5月22日),可笑的是,这份所谓的通知书是在他们已经进行强行拆除之后才交给我们(以落款之日为证),如此荒谬的程序是符合执法合法程序的吗?还是以执法之姿态,行违法之能事,手举执法证件,以强势欺凌之貌,无颜执法之身份,苟且违法而瞒天过海,招摇过市,自以为是,在他们的心目中,难道老百姓懂法之人甚少,于是乎能够随意妄为,视合法程序为儿戏,视老百姓合法权益为敝屣,堂而皇之,目中无人,以执法之名,真的就是合法的吗?程序上的违法同样是违法,执法人员的违法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而老百姓的维权是当今时代当下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样的违法执法事件应该也不在少数,只是大多可能隐藏在了人间的角落和暗处,可能被生硬地埋没在老百姓的心底,那些没有公开的真相,它们依然存在,它们依然是血淋淋的伤口,展示着弱者在强权面前那些貌似无能为力无处安放的真实,但我依然相信维权的正义之光,会重新照亮老百姓的心灵,重新找到合法权益的出口,会给尊严一个充分的解释,会给伤口一种正确的疗愈。望政府有关部门领导能够对此类事件给予重视,望暴力违法执法的阴霾在老百姓的生活中可以被光明地抹去,望历史能够证明错误终究在时间的洪流中消失,望一切的执法能够以关爱和守护为前提,望政府与人民之间,能够有双向奔赴的尊重与爱,那也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结与和谐。
事件补充(含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如城管局无权实施,因此实施强制拆除违建物,执法部门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应当下发催告书,再次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并明确告知不拆除的,将迎来强制拆除,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自行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后实施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徽州区城管局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私闯民宅突然实施强制拆除违建物,是不合法的,我户在强拆之日前没有收到来自徽州区城管局的任何强制拆除书面通知,包括《违法建筑物认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等,没有给与当事人自行履行拆除义务的任何时间,没有事先通知户主到场配合,没有在法定程序之内实施强制拆除,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赔偿。


IP属地:安徽1楼2024-05-24 18:5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