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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美克律师事务所成功为一掩隐犯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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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美克律师事务所成功为一掩隐犯罪的当事人取保候审
--上海瑞美克律所刑事律师王刚辩护手记
【案情简介】顾某系上海本地人.经朋友介绍,以人民币7.20元/枚的价钱购买泰达币,并以7.30元/枚的价格出售,每个赚取0.10元的差价,案涉泰达币共30万枚,获利2万余元.后因下家涉嫌诈骗犯罪,顾某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某看守所.
【案情分析】王刚律师通过会见顾某,了解了事情经过,通过联系公安机关了解了侦查活动情况,从以下几点提出了辩护意见:一,我们国家不禁止虚拟货币交易,顾某的行为不违法.二,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国家禁止金融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中间服务.三,顾某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本案中,顾某仅买进一次泰达币,卖出一次泰达币,并未以此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差价为0.10元人民币.属于一个比较正常的差价空间,并不是畸高的不同寻常的暴利.同时,本次泰达币的交易地点,方式,时间均由中间人安排,顾某不光不明知,而且有被利用,被坑骗的可能.顾某与购买方从未有过任何联系,从未见过面.因此,顾某主观上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顾某本身也是借钱购入泰达币.其不可能为了0.10元的差价铤而走险.以上均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四,不能单从交易对象进行入罪评判,而应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获利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评判.五,顾某系善意受让对价款,实不违法. 【办案小结】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资产,公民具有买卖的自由.但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跨地域性等特点,国家禁止金融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禁止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即"两禁止一自由"政策.


IP属地:上海1楼2024-05-30 15:13回复
    这个能取保不很正常吗? 不要律师都能在30-37天取保吧。不知道有啥显摆的


    IP属地:江西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4-06-01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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