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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读判例(首篇)之中国消费者诉苹果反垄断案一审败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鉴于涉案App Store平台庞大的经营体系,就苹果公司为运营涉案平台所支出的具体成本事实上难以查清,故该院无法评估苹果公司运营成本与收取佣金之间的差异,进而无法依据前述差异评价其佣金是否过高。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5-31 22:32回复
    对于苹果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或拒绝交易的行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使用IAP模块所涉及的对象系开发者,不会对消费者利益有所影响,原告并无就该行为的诉讼利益;即使原告具备相应诉讼利益,本案中IAP模块也并非独立的可售产品,原告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拒绝交易的行为。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4-06-0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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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苹果公司虽然限定了开发者所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是确实保护了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切实保护了数据安全,维护了合理的经营模式,因此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会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后果。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4-06-0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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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法院也裁定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区域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的主要经营者。苹果国际经销公司虽然也参与平台与消费者的服务,但苹果公司与苹果国际经销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他经营者无法进入该平台。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4-06-04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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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苹果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后经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苹果公司曾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5楼2024-06-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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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被告苹果公司、苹果上海公司是否实施了不公平高价行为以及是否实施了强制搭售、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行为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6楼2024-06-0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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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24-06-07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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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依法受理余某某的投诉并对其投诉的涉及本人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8楼2024-06-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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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9楼2024-06-1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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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24-06-13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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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太成公司一直未与余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余某某于2016年3月向人社局投诉,其投诉未超过2年的投诉时效。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4-06-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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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成公司将仲裁时效与投诉时效混为一谈,主张余某某投诉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4-06-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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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24-06-16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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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4-06-1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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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4-06-18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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