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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在曹魏时期,“正当防卫”与“虐待罪致人死亡”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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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初元年前后,魏国发生了一起著名的“刘朱案”:一位名叫刘朱的妇人对其儿媳妇进行了恶毒非人的折磨,多次用鞭子对她们进行殴打,致使三位儿媳妇都选择了自杀。此事上报给时任魏王/魏帝的曹丕后,刘朱未被判处死刑,而是“减死罪一等”,判处输作刑。
这一案件不见于《三国志》本传及裴注,仅在《晋书·刑法志》中有简要记载:“魏文帝受禅……时有大女刘硃,挝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硃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皇帝颁布的“令”是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之一,对于“律”具有补充和修改的作用。魏廷认为刘朱虽然行为恶劣,但毕竟没有直接杀害受害者,故而判处比死刑轻一级的刑罚,到指定的机关场所服劳役。
魏文帝曹丕所颁布的“怨毒杀人减死令”,改变了秦代以来的苛政和重刑制度,是曹丕“轻刑思想”的体现。然而这项制度在曹魏之后的历代立法中却不见踪影。我国《刑法》中对虐待罪的规定,包括类似“刘朱案”的情形。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量刑较轻,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7年。
沈家本先生作著《历代刑法考》中对于“怨毒杀人减死令”的含义及法治精神有两种解释:一是“刘朱案”中对他人进行怨毒虐待、致人死亡的情况;二是受害者不堪忍受虐待、杀死施害者的情况。显然,如果对于逼死儿媳妇的刘朱尚能够免除死刑,对于不堪受辱而奋起反抗的受害者仍处于死刑,则与社会公平原则相违背。所以沈家本先生认为“受苦毒而怨愤杀人者亦得减死”。
在“怨毒杀人减死”的另一条释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被害人过错”的关注,可谓是“被害人过错”这一现代刑法概念的萌芽。虽然这种关注并不成熟,但考虑到被害人过错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21世纪初传入国内,在距今一千八百年前的魏文帝时期便能有此意思并形成制度,实属难能可贵(陈可。2016)。

学者认为,魏文帝所颁布的“怨毒杀人减死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大创举,形成了对此类案件的处断原则并将其逐步制度化,体现了三国魏时期立法者对刑法的谦抑、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初探,以及对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进行初步的关注……曹丕颁布的这一法令推动了后世立法的发展,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乃至我国现行法制,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陈可,2016)。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4-06-18 22:5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