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姜兆龙家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聂庄村,5月19号晚7点左右,我父亲骑电动车从阳谷县回台前。在南徐村西S242省道南北大路上,沿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突然被穿入非机动车道赵显驾驶的鲁PZ968P机动车从后侧方追尾撞击,导致我父亲从电动车前方穿出,双膝接地,头部受到撞击。身体多处擦伤淤青。经聊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脑损伤,双腿膝关节手术。阳谷县事故科宋彤卫警官判定我父亲付次责,机动车付主要责任,且事故责任书中只字未提在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撞击的真实事实经过。我不服,经上一级管理机关复核单位审查后,认定事实不清,责令原单位从新定责审理。宋彤卫警官依然维持原判。我想问一问咱们广大网友,这种判案是否公平公正。对于这种判决,你们都认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