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3日21时,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梁某坚身体相撞,造成梁某坚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杜某负全部责任。后梁某坚入院治疗。2019年10月29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梁某坚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梁某坚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4月25日,快递公司(甲方)与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快递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授予乙方快递业务的特许经营权。本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以A区域为准”。特许经营单位开业的条件:乙方应当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证照和资质。
快递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两公司均认可科技公司作为加盟快递站点,需向快递公司支付购买快递面单等费用,同时快递公司会根据派件量向各快递站点支付派件服务费。
刘某辉系科技公司员工,科技公司将A区域站点的快递业务发包给刘某辉,科技公司不参与该站点的经营管理,根据刘某辉承包该站点的派件量发放报酬。刘某辉雇用杜某做快递员,并给其提供快递运送车,该快递车车灯损坏,但未及时修理。
快递公司分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该保单雇员名单中包含有杜某,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快递公司分公司与刘某辉、科技公司一致陈述,该保单实际是由刘某辉交纳的保险费,杜某是刘某辉雇用的快递员,因为投保该险种需要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故以快递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投保该保险。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外部看,杜某驾驶由刘某辉提供的三轮车,且装有快递件;从时间看,事故发生在21点,刘某辉认可杜某送快递一般至21点左右;从快递员日常工作看,杜某平时下班会将未送完的快递件带回家,故杜某正在履行职务,刘某辉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科技公司与刘某辉均认可,科技公司将顺义石园申通快递站点的业务分包给刘某辉。科技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且从该站点直接获利,故科技公司应与刘某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快递公司表示其与科技公司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应该由科技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但该约定系内部约定。快递公司根据科技公司业务量给科技公司发放派件服务费,即快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获取了市场份额、形成规模化经营等隐性经济利益,还从科技公司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公司未审查科技公司是否具备快递经营资质。事故发生系因杜某驾驶的三轮车灯损坏,且该车灯损坏已持续了较长时间,快递公司作为特许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快递公司应在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快递公司分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杜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分公司与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快递公司分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赔偿主体。
因杜某已受到刑事处罚,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辉、科技公司、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峰、梁某、梁某涛各项损失费共计1404750.2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峰、梁某、梁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4月25日,快递公司(甲方)与科技公司(乙方)签订《快递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授予乙方快递业务的特许经营权。本合同期限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以A区域为准”。特许经营单位开业的条件:乙方应当具备经营快递业务的证照和资质。
快递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两公司均认可科技公司作为加盟快递站点,需向快递公司支付购买快递面单等费用,同时快递公司会根据派件量向各快递站点支付派件服务费。
刘某辉系科技公司员工,科技公司将A区域站点的快递业务发包给刘某辉,科技公司不参与该站点的经营管理,根据刘某辉承包该站点的派件量发放报酬。刘某辉雇用杜某做快递员,并给其提供快递运送车,该快递车车灯损坏,但未及时修理。
快递公司分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该保单雇员名单中包含有杜某,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快递公司分公司与刘某辉、科技公司一致陈述,该保单实际是由刘某辉交纳的保险费,杜某是刘某辉雇用的快递员,因为投保该险种需要企业具有相应资质,故以快递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投保该保险。
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外部看,杜某驾驶由刘某辉提供的三轮车,且装有快递件;从时间看,事故发生在21点,刘某辉认可杜某送快递一般至21点左右;从快递员日常工作看,杜某平时下班会将未送完的快递件带回家,故杜某正在履行职务,刘某辉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科技公司与刘某辉均认可,科技公司将顺义石园申通快递站点的业务分包给刘某辉。科技公司负有管理监督职责,且从该站点直接获利,故科技公司应与刘某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快递公司表示其与科技公司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应该由科技公司独立承担责任,但该约定系内部约定。快递公司根据科技公司业务量给科技公司发放派件服务费,即快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获取了市场份额、形成规模化经营等隐性经济利益,还从科技公司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快递公司未审查科技公司是否具备快递经营资质。事故发生系因杜某驾驶的三轮车灯损坏,且该车灯损坏已持续了较长时间,快递公司作为特许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快递公司应在本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快递公司分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杜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快递公司分公司与杜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快递公司分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赔偿主体。
因杜某已受到刑事处罚,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辉、科技公司、快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峰、梁某、梁某涛各项损失费共计1404750.25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峰、梁某、梁某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