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理论上可以不予处罚,但是实践中黄赌毒基本不会。
1.自首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其中第四项即为自首。以上五项是或者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只要具备任意其中一项,就可以不予处罚。
2.自首一定会不予处罚吗?
如前所述,自首有两种法律后果可供办案机关选择,一是减轻处罚,二是不予处罚,其中减轻处罚在不予处罚之前,这也表明了一种立法者的倾向,即优先选择减轻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实践中,像黄赌毒这类特殊的治安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严打的态势。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自首通常不会不予处罚,而且减轻处罚。比如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应处十日以上拘留的,有自首情节可以在十日以下处罚。
3.自首一定会受理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三)……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因此,违法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如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受案调查。但这是纸面上的规定。实践中,存在违法嫌疑人投案自首而被蜀黍打发走人不受理的情况。比如前面提到的卖淫嫖娼案件。不少人基于事后倒查的心理压力,想着通过自首结束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但是自首后却被口头批评教育后打发走人,没有按照规定受案调查。这是因为,卖淫嫖娼案件中根据女方的转账记录倒茶男方相对容易,但是根据男方自首倒茶女方却较为困难。女方通常是流窜作案,在一个地方不会待太长时间,其收款账号也往往不是其本人实名。所以,蜀黍不太乐意根据男方的自首去倒茶小姐。此外,此类案件并不存在受害人,不受理也不会有人去控告。基于上述原因,涉黄案件中自首不受理的情况并不罕见。当然,如果违法嫌疑人自首后坚持要求受案调查的,蜀黍也会受理。
4.自首受理后的可能后果。
如上所述,违法嫌疑人自首坚持要求受理,不受理就去投诉的情况下,蜀黍肯定是要受案并调查的。受案调查后,有三种结果:其一女方没到案,此时男方口供属于孤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不能对男方进行处罚。其二女方到案且交代,此时男女双方口供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闭环,此时会对双方进行处罚。当然考虑到男方的自首,发生关系的嫖娼行为大概率会在十日以下拘留。其三女方到案但未交代,此时男女双方口供无法相互印证。能否处罚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是事事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罚的。
5.自首后不予处罚的后果。
尽管黄赌毒类案件通常不会不予处罚,但是在法条上也不存在不予处罚的障碍。换言之,实践中也的确有通过自首不予处罚的可能性。那么如果真的不予处罚了,是不是就不会留下违法记录了呢?应该说,是否有违法记录的判断标准是有无受过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就是没处罚。所以,不予处罚不是违法记录。这一点可以在官方相关文件中得到印证。但是也要承认一点,不予处罚的前提是确认了违法事实的存在,只是因为有自首这个情节不再处罚。如此以来,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要继续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在相关政审中,如果发现了有特定违法事实,也会对政审结果产生影响。
最后,做了错事,主动到案,自愿接受处罚,也值得肯定。
1.自首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其中第四项即为自首。以上五项是或者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只要具备任意其中一项,就可以不予处罚。
2.自首一定会不予处罚吗?
如前所述,自首有两种法律后果可供办案机关选择,一是减轻处罚,二是不予处罚,其中减轻处罚在不予处罚之前,这也表明了一种立法者的倾向,即优先选择减轻处罚,而不是不予处罚。实践中,像黄赌毒这类特殊的治安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严打的态势。故,对此类违法行为的自首通常不会不予处罚,而且减轻处罚。比如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应处十日以上拘留的,有自首情节可以在十日以下处罚。
3.自首一定会受理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二)……(三)……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和离开时间。因此,违法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如无特殊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受案调查。但这是纸面上的规定。实践中,存在违法嫌疑人投案自首而被蜀黍打发走人不受理的情况。比如前面提到的卖淫嫖娼案件。不少人基于事后倒查的心理压力,想着通过自首结束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但是自首后却被口头批评教育后打发走人,没有按照规定受案调查。这是因为,卖淫嫖娼案件中根据女方的转账记录倒茶男方相对容易,但是根据男方自首倒茶女方却较为困难。女方通常是流窜作案,在一个地方不会待太长时间,其收款账号也往往不是其本人实名。所以,蜀黍不太乐意根据男方的自首去倒茶小姐。此外,此类案件并不存在受害人,不受理也不会有人去控告。基于上述原因,涉黄案件中自首不受理的情况并不罕见。当然,如果违法嫌疑人自首后坚持要求受案调查的,蜀黍也会受理。
4.自首受理后的可能后果。
如上所述,违法嫌疑人自首坚持要求受理,不受理就去投诉的情况下,蜀黍肯定是要受案并调查的。受案调查后,有三种结果:其一女方没到案,此时男方口供属于孤证。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不能对男方进行处罚。其二女方到案且交代,此时男女双方口供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闭环,此时会对双方进行处罚。当然考虑到男方的自首,发生关系的嫖娼行为大概率会在十日以下拘留。其三女方到案但未交代,此时男女双方口供无法相互印证。能否处罚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通常情况下,是事事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罚的。
5.自首后不予处罚的后果。
尽管黄赌毒类案件通常不会不予处罚,但是在法条上也不存在不予处罚的障碍。换言之,实践中也的确有通过自首不予处罚的可能性。那么如果真的不予处罚了,是不是就不会留下违法记录了呢?应该说,是否有违法记录的判断标准是有无受过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就是没处罚。所以,不予处罚不是违法记录。这一点可以在官方相关文件中得到印证。但是也要承认一点,不予处罚的前提是确认了违法事实的存在,只是因为有自首这个情节不再处罚。如此以来,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要继续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在相关政审中,如果发现了有特定违法事实,也会对政审结果产生影响。
最后,做了错事,主动到案,自愿接受处罚,也值得肯定。